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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3-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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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占有回复请求权

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原物。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侵夺,指未被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④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例一】甲遭乙胁迫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半年后,乙起诉撤销买卖。①甲可对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民法通则》第92条的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对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乙未侵夺甲之占有。

【例二】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丙霸占该房屋。①丙侵夺了甲之间接占有,甲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予乙。②丙侵夺了乙之直接占有,乙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三】甲因欠乙到期欠款未还,乙带人闯入甲家,将甲祖传的花瓶取走抵债。①甲可对乙行使《物权法》第34条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须证明自己为所有权人。②若甲不能证明自己为所有权人,但能证明乙侵夺了对花瓶的占有,甲即可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保护占有实为保护物权的快捷键,此为立法目的之一。

【例四】甲将手机借给乙,丙从乙处抢走手机。①丙侵夺乙的占有,乙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②乙虽非物权人,可通过占有保护其债权,此为立法目的之二。

【例五】甲贪污某花瓶,被乙抢劫,黑老大丙听说后十分生气,认为乙没有王法,派人从乙处抢走该花瓶。①乙对花瓶的占有虽属无权占有,亦受保护,禁止他人依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故乙可对丙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如此,则可保护社会平和,保护物之归属秩序,防止发生霍布斯担忧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此立法目的之三。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噪音等。②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之,妨害仍于持续中。

【例五】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邻居丙气不过,每天将垃圾和脏水倾倒于甲占有的房屋门前。①乙虽为无权占有,惟其占有被妨害,有权对丙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②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物之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③甲、乙间的利益调整另有法律途径。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构成要件有四:①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②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③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为请求之时,危险依然存在。

【例六】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乙发现邻居丙所有的一颗大树因狂风折断,不久将倒向自己居住的房屋。①乙的占有面临被妨害的现实危险,可对丙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②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过错和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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