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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布日期:2013-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中,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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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占有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2条,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3条: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应返还原物及孳息。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例一】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甲、乙均为权利人。②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善意的丁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300元。

【例二】甲将“赤兔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甲、乙均为权利人。②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恶意的丁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300元。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物毁损、灭失的:①无权占有人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②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a)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具有中国特色)。(b)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占有权的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一】甲有“赤兔马”,甲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显得异常高贵,乙羡慕不已,窃取该马。不料,该马因雷击身亡。①乙对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自主占有、自己占有、单独占有。②乙对马的毁损虽无过错,仍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例二】甲有“赤兔马”被乙盗窃,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因“赤兔”踢伤丙的女友,丙宰杀该马。①因“赤兔马”为赃物,根据《物权法》第107条,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故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直接占有,自己占有、单独占有。②尽管丙善意地相信自己是质权人,但丙应知质权人没有故意(或过失)毁损质物的权利。③故丙虽为善意占有人,因其行为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例三】乙窜入一大学自习室,盗取了甲的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丙用了半年后,觉得该手机太落伍,就将手机当作垃圾扔掉了。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B. 甲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C. 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 D. 甲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ACD

【例四】甲饲养的一只名叫She的波斯猫走失,乙拾得后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丙。二个月后,She产下一黑一白两只小猫,黑色小猫被丙不小心踩死。甲得知情况后与丙发生争执,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 丙善意取得名叫She的波斯猫

B. 甲有权请求丙返还名叫She的波斯猫

C. 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白色小猫

D. 甲有权就黑色小猫的死亡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

(2006-3-9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 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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