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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权利和义务关系
发布日期:2012-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注意: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只能是空谈,而不是权利。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产生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

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有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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