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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3-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概念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占有的概念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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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的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注意四个方面: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④法律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有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

【例一】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二】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并不知情。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例三】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①甲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理控制,法人机关不具独立人格,不具独立的占有意思,甲的占有即为法人的占有。②乙为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构成占有。③工作用车中,占有人为中石油。换言之,汽车后座上坐着的不是董事长,而是中石油。

【例四】甲有某古董,价值不菲,经甲之子丁交给乙鉴定,乙在鉴定中死亡,乙之子丙远在美国,对此毫不知情,甲之子丁闻知后,擅自进入乙家中,找到古董据为己有,拒不返还。①占有继承系属例外,继承人即使缺乏占有意思,亦可成立占有。②乙死亡后,丙即取得古董的直接占有,丙缺乏占有意思,不影响占有的成立。③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之区别之一,在于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刑法上的占有更注重实际上的对物支配,丙不是刑法上的直接占有人,故在刑法上,丁没有侵夺丙的占有,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6页、周光权《刑法各论》第116页)。

4.体素的认定。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

(1)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例如: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不能认为丧失占有。③停放汽车于路旁,出国数日,占有并不丧失。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数小时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④遗忘笔记本电脑于宾馆房间,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的交替)。

(2)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例如: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check 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3)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形: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②间接占有。

(2010-2-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A. 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 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 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 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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