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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
发布日期:2013-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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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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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主物与从物

(1)概念。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特征有四:①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我国民法认为,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厨房、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1997-2-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答案】AC

(2)区分的法律意义:①除非另有约定,主物转让,从物随同转让。②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例一】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归乙所有。

【例二】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①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原物与孳息

(1)概念。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煤炭。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须注意: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1997-2-45)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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