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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3-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的分类。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占有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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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代理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复代理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有权占有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对于有权占有不能适用。

【例一】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①基于物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即对天下所有人均构成有权占有。②丙善意取得手机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③丙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不仅甲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丁亦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二】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乙基于合同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三】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车交给丙修理,乙欠缴修理费并破产。①丙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②基于留置权,丙有权对留置的汽车就修理费优先受偿。③如果留置的汽车价值不足以清偿修理费,丙无权请求甲承担修理费,因为《物权法》第243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④《物权法》第243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予以补偿。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则为有权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二者区分的意义最为重大: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 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一】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①因马为遗失物,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②丙就马取偿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对丙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③若主张不当得利不能弥补甲的全部损失,甲不得对丙主张损害赔偿。因为丙作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并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

【例二】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用长期使用该马拉货,马因劳累过度死亡。①丙虽然不是质权人,但丙善意地相信自己对马享有质权,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②丙超越假想的占有权的行为是马死亡的原因,丙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不成立,不影响媒介关系的成立);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例一】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构成间接占有。

【例二】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无间接占有(甲的占有已丧失)。

【例三】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①乙为直接占有。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属于他主占有,故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分类的用处: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例四】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②对于甲租赁的一间房屋,甲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五】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①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六】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乙不要的,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②所有人的占有亦可为他主占有。

【例一】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此例中:对甲租赁的这一间房屋,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二】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三】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的用处: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已如前述)。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例一】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①乙属于占有辅助人,甲才是占有人。②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荣升为汽车的占有人,甲的占有丧失(非基于甲之意思而丧失占有,标的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区分的意义:①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才是占有人。②占有辅助人基于雇主的指示先占无主动产的,由雇主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如雇人打鱼、采蘑菇,由雇用人先占取得鱼、蘑菇的所有权(由此可以领悟Marx关于剩余价值的理论基础了。)。③占有辅助人不得对雇主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④占有辅助人管理控制的物被侵夺、妨害的,占有辅助人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无公力救济的权利),但占有辅助人享有自力救济的权利,对于动产可以己力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对于不动产可以即时取回。

【例二】钟朵朵8岁时,姑妈赠送Ipad一部,父亲钟某锁入箱子,不准动用。①钟朵朵为间接占有人、钟某为直接占有人。②钟朵朵10岁时,父亲钟某将Ipad交给钟朵朵自己保管使用,钟某仍为直接占有人,钟朵朵仍为间接占有人,不过,钟朵朵同时为直接占有之占有辅助人(钟朵朵还是不能成为直接占有人!由此可见法律为了调整利益,如何在概念上挖空心思。)。

【例三】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使用的iphone手机夺回。①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②乙无权基于《物权法》第245条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夺了就夺了,保姆能把主人怎么样?

【例四】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①分公司不得对总公司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③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共同占有分两种:①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其物。例如:数人共租一屋,可各自单独使用共用的浴室、厨房。二人共用一辆汽车,都有车库和汽车的钥匙。②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例如:二人共用一辆汽车,一人仅有车库钥匙,另一人仅有汽车钥匙。

【例一】甲有某公寓,自住A室,将B室出租给乙,C室借给丙使用。①甲、乙、丙对A、B、C室各自构成单独占有。②甲、乙、丙对共享的浴室、厕所、厨房构成共同占有(重复共同占有)。

区分的意义: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①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各占有人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②外部关系。共同占有物被侵夺的,各共同占有有权单独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应请求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例二】甲、乙共有某地,设有小型高尔夫练习场,甲认为乙的使用时间超过约定范围。①甲不得对乙主张占有保护。不得对乙采用占有自力救济。亦不得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共同占有人对物占有使用范围与本权(共有权)有关,应依本权决定,提起本权之诉。③但如不属于使用范围(份额)之争,可以主张占有保护。假设乙占用整个球场,根本不让甲使用,甲得主张占有保护。

【例三】甲、乙、丙同租一屋,共享浴室。①若甲在浴室加装新钥匙,不让乙、丙使用,此为侵夺乙、丙的占有,乙、丙可主张占有保护。②若甲主张其使用浴室应为某日和某日,不让乙、丙于该日和该日进入,则属使用范围之争,乙、丙不得径行主张占有保护。

(2005-3-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A选项略有瑕疵,在乙无因管理前,乙为无权占有;无因管理后,乙为有权占有。不过,笔者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可以视A选项为正确,因所有教材都自信地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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