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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预习笔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3-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

  (1)“事务”的范围。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为邻居待客)。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例一】甲购买了两张Bob Dylan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①购买门前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为他人事务。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

  此外,还须注意两点:①他人须特定,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②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例二】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①本人可为多数人。②于此情形,应认定甲有为乙、丙管理的意思,对乙、丙均成立无因管理。

  【例三】甲见邻屋失火,持水桶前往救火,身体受伤。经查,该房屋为乙所有,出租给丙,抵押给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①甲对乙、丙构成无因管理。②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例四】一老人晕倒于街道,甲以为是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医院并垫付3千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丙的父亲。①对本人发生误认,只要不属于“若非发生误认,即不实施管理”,就对真正的本人存有管理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②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须注意:①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均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实施无因管理)。②管理人为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2.具有管理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

  注意两点:(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有二:①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②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例】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①乙构成误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②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甲的一只猫适至乙家,乙知该猫属猫中翘楚,甲视为心肝宝贝,不顾猫儿抵抗,决定留养该猫,每日好吃好喝侍候(以法国进口鹅肝喂食)。后甲得知猫的下落,请求乙返还。①乙构成不法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②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亦不成立不当得利,乙无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Let alone改良费用、奢侈费用)。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可成立不当得利)。

  【例】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①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故不成立无因管理。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当班警察的救助行为、当班消防员的救火行为均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例】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①乙虽无义务管理甲之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例】甲欠丙100万元。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先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不具有赠与甲50万元的意思)。①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②乙对甲的请求权有二:(a)基于保证求偿50万元;(b)基于无因管理请求补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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