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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预习笔记:混合担保
发布日期:2013-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例一】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90万元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问乙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①约定优先。可以共同与债权人约定抵押人甲、质押人丙、保证人丁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②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丁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③再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丙、丁分别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对甲的抵押权应按兵不动。

  【例二】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90万元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问乙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①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②若乙放弃对甲的抵押权,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即丙、丁仅对1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例三】甲欠乙100万元。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应如何行使权利?①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丙、丁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丙仅在质物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②若乙因偏爱丙、放弃对丙的质权,丁在丙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即丁仅对50万元承担责任。③若乙因偏爱丁,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丙在丁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内免责。即丙仅对50万元承担责任。

  【例三】甲欠乙100万元。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要求丁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应如何追偿?①丁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100万元。②在向债务人甲追偿之前,丁亦可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对丙追偿,即径行对丙追偿50万元。③丙对乙承担了9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即可向甲追偿90万元,也可径行按照内部份额向丁追偿40万元(丙、丁地位平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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