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24
发布日期:2013-09-16    作者:孙中伟律师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24
           ——“准精神病人”的死刑适用问题  

死刑案件民事赔偿的经验分享
在本案被告人家属交给法院的赔偿被害方家属的35万元赔偿款中,前后共有40多张赔偿款的交款条,每次交款平均不到一万元,看到这些几十张赔偿交款条,让我很深受感动,承办本案的法官也很受感动,透过这40多张赔款条,让我们真正的感受到被告人家属经济条件不好,但努力赔偿被害方家属的最大的诚意,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获得法官的同情,提高死刑不予核准的可能性。
在律师的辩护实践中,在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等有被害人的死刑案件里,对被害方的赔偿情况对死刑适用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对被害方的赔偿情况,不仅仅取决于赔偿数额,不是简单的“唯数额论”,很多时候,赔偿的诚意和态度对死刑的适用会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在我多次与死刑审判法官的私下沟通交流中,法官们同样很认可我的观点:假设被告人同样是赔偿20万元,如果一位被告人家属经济条件很好,一次性就轻易地赔偿了20万元,而另一位被告人家属经济条件极其困难,想尽多种办法,多方筹集、多方借贷或通过变卖掉家中的房产或生产工具才好不容易筹集到20万,法院对后者的量刑从轻幅度一定会更大,因为,后者具有更大的赔偿诚意。
另外,如果总额同样是赔偿20万元,一位被告人家属是在一审、或二审的某一个程序中交给法院的,那么被告人就只能获得一次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而如果另一位被告人家属是在一审、二审或死刑复核的多个程序中交给法院的,那么被告人就会得到二次或三次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提高死刑改判的可能性和几率。
因此,作为一位有经验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能够积极指导、引导被告人家属采取最佳的赔偿方案,以提高案件的成功率,展现优秀辩护律师的价值。
  二审法院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最高法院应依法查明并发回重审。
本案经G省JZ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附事民事判决后,被告人对刑事和民事部分均提起上诉,但二审时G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对刑事部分做出了裁定,并未对被告人所上诉之民事部分做出裁定,显然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的公正不仅是实体的公正更应是程序的公正,本案中二审法院存在明显的违反程序法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以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未审结 民事遭执行
就在本案死刑复核正在进行的过程中,王海栋的家属给我打来电话,说一审中级法院要对他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
我告诉当事人的家属,本案一审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后,被告人王海栋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同时提起了上诉,而在二审过程中,二审法院只是对刑事部分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而对附带民事部分并未做出处理。因此,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并未生效,法院不应执行。
后来,被告人王海栋的家属按照我的意见和观点与一审法院进行了沟通,一审法院停止了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作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能够只仅仅精通刑事法,同时对民法、商法也应当有精湛的了解,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本案中的二审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疏忽,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遗漏了审理和判决,导致民事部分的判决尚未生效。
一审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在民事部分的申请执行的立案及采取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申请执行的判决是否生效同样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一起尚未生效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同样是不当的。
当事人的上访对死刑裁判的影响
“法官的上司只有法律!”
这是我们在上法学院时所受到的专业教育教导,认为法官只应对法律负责,只应忠诚于法律。但是,近年来,我国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追求所谓的“案结事了”,不仅要追求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要注意裁判的社会效果。
因此、被害人、被告人一方家属是否上访、上访的态度是否坚决常常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网上转载的媒体对本案的新闻报道中,就有些被害人家属在法院门口拉横幅、抱遗像的上访图片,我无意批评、否定被害方家属的做法。因为,在法治尚未完善的中国现实下、每一位当事人都有权采取他们认为也许有用的方式来争取或实现自己的权利、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被害方家必有权通过上访的途经来表达他们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愿望;
而作为被告人一方的家属,同样会采取上访的方式来要求法院“刀下留人”、不予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诉求。
其实他们双方都并不没有错,他们都同样属于弱者。
但是,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应当如何评价和引导当事人的以上行为,会对以上行为带来深远的影响。如果法院害怕当事人的上访,为了平息上访、迁就了上访者的诉求,个案中虽然短期内可能平息了上访,但这样类似于扬汤止沸,只会引导、鼓励更多的当事人将来不断地上访,这也许是近年来我国涉法上访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
而如果法官能够严格忠诚于法律,不偏向、不迁就上访者的利益和诉求,虽然个案中可能会增加一些不稳定因素,但是,也许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                              死刑不核准在最高法院
备受多家媒体报道的局长在办公室疯狂杀害副局长死刑复核一案,在我依据智慧和经验的艰辛努力下,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被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王海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海栋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王海栋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做出不核准并撤销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海栋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原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王海栋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最终判处王海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一起引发公众及媒体广泛关注的局长在办公室杀害副局长案件就此告一段落。
从王海栋到药某某:为何生死两重天
就在被媒体和公众特别关注的局长杀害副局长一案中的被告人王海栋最终被死刑改判、获得生路时,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某某故意杀人案引起公众更大更多的关注。两案同为故意杀人案,两被告人同为故意杀人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且均被当地两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挺药派”希望最高法院能参照王海栋死刑不核准案,给药某某一条生路;“倒药派”则担心最高法院会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药某某案死刑不核准。总体上看来,网民中“倒药派”的力量要远远大于“挺药派”,更多的是一片喊“杀”声。而我则成为了他们两派关注的焦点,当时网上有一篇题目为《孙中伟律师——药某某案公正的希望》的文章受到很多网民的关注,很有代表性,现摘录如下:
“杀人,同样的是杀人,后续的审理过程中会得到不同的色彩渲染。
同一时间,两个杀人的人,一个药某某,一个王海栋。
但相比之下,药某某的知名度要比王海栋高得多,而正是网络媒体的这种对药某某的厚爱,使得法院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了药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个判决很大程度上不是法院判决的,而是麻木的大众舆论,尤其是某些所谓名流,对待生命以狭隘的麻木不仁的僵化思维,对药某某案火上浇油,点燃大众舆论且推波助澜,或许药某某的案件给某些所谓名流带来了提升名气的绝好机会。
王海栋在死刑复核的时候,由死刑改为死缓。
可以看到希望了,死刑复核,药某某的最后一段艰辛但有希望的路程。而这个关键点的关键人物——孙中伟律师是药某某的救星!
且不说王海栋一案在高院重审的时候被改判死缓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官员犯罪免死的潜规则也好,自首加抑郁症也罢,在此不表。
    法律如果造成一条命冤死,就有可能造成更多条命冤死,能够替代死刑的惩罚有很多,为什么非要以消灭躯体的代价去惩罚? 
    希望法官对死刑适用能够从多方面考虑,毕竟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孙中伟律师,药某某死缓与否,或许您是焦点。既然王海栋可以改判死缓,药某某为何不可以?如果说他俩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王海栋是官儿。 
期待最后的判决能够尊重生者的生命。”
当我看到这篇文章中的“既然王海栋可以死缓,药某某也可以。他俩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王海栋是官儿”这句话时,我感觉到的是作者怀疑王海栋能死刑改判是因为他的官员身份,他有明显的“仇官”心理,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为此,我给这位网民回了一封信,说明了真实的情况,告诉他王海栋死刑改判,作为律师完全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为得到的结果,里面绝无任何他所想象的交易之类的东西。
很快,我收到这位网民题为《致孙中伟律师》的回信,主要内容如下: “在网络上看到关于王海栋死刑改判的报道后,像见到了火光一样,很兴奋也很激动,随即便打开博客写了《孙中伟律师——药某某案公正的希望》,随想随写,没有检查其中的逻辑和措辞,写完便发了。所以其中可能有一些产生歧义的地方,但决非我的本意!
    对于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过程我不是特别的清楚,或许这次对药某某案的关注也让我学到了很多的法律专业知识。之所以说您是药某某案公正的希望,是因为我理解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过程您是参与了的,因此对复核的结果会有一个很专业很理性的准确判断。由于看到了王海栋的报道很兴奋,并且报道中您在王海栋案中作用关键,这导致我认为您或者和您一样的人可以帮助药某某改判死缓。
    文章中我提到了王海栋的改判,也提到了王海栋的官方背景,这些不是我要渲染的,因为即使是王海栋的官方背景也不能就得让王海栋的死缓改判变得无理。也就是说,不能把对官场的痛恨带到王海栋个案中让王海栋的死变成自己解恨的一种途径。所以您别误会,没有任何意思要表达王海栋案的改判存在“暗箱操作”。我也没有任何证据哪怕是网络上的小道消息来判断。 
    另外,判死缓对药某某是不是就公正,我觉得我原来的观点应该修正一下。公正是在法律等语境中的用词,我不是法律人,所以我也不太清楚是否公正,因此我的观点应该表达为:孙中伟律师——药某某案道德的希望。药某某杀人不道德,但是大众呼喊杀药不能因为是社会多数声音就应看作是合理的行为。这样的大众疯狂更加可怕。遥想当年的文化大革命,那是前车之鉴。    关于死刑的存废,作为非法律界的草民,我特别期待法律界的人士能够努力。当然,死刑的存废不单单是法律条文的修改那么简单。通过您博文的辗转链接我又一次看到了卢刚案中被害人的家属给卢刚家属的慰问信。而现在张妙的家人正在穷力以致药某某于死地。这样的文化信仰差异,可能是阻碍死刑废除的最主要的障碍。  
   我非常认同您说的这一句话:‘我一直积极主张和推进早日减少和废除死刑,我信仰生命权至上,即使是罪大恶极的人,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剥夺他的生命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