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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连载110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孙中伟律师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连载110

              


二审庭审辩护及判决结果
在死刑案件的辩护中,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所以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具备高超的专业辩护技能,如果有可能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未得到改判的话,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难度将会更大。因此,面对二审辩护,我深感责任与压力重大,做了最充分的准备,力争进行最好的辩护。
2008926日上午9时,J省高级人民法院在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对本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一般都选择在被告人被羁押的地方开庭审理,而大多数死刑犯都会被羁押在一审法院所在地。因此,J省高院将本案定在C市中院开庭审理。
我于924日从北京赶往JC市。
925日,我第二次到C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艾丽波斯坦。在开庭前的一二天,我一般都会再次去会见我的当事人,我会向她交待开庭过程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所有的这些努力都只是为了实现尽最大可能提高死刑改判成功辩护几率的终极目标。
案件的二审开庭过程中,本案的第二被告米曼当庭翻供,否认了其之前的所有有罪供述,坚称自己是无罪的。我不清楚米曼翻供的原因,她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并没有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推定为她应该是认可一审判决的,否则她为何不上诉呢?因为她没有上诉二审中也就没有辩护律师。但不管如何,我认为米曼在二审当庭翻供对艾丽波斯坦是有利的,因为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主要就是依靠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并非“人赃俱获”的毒品犯罪,而米曼在二审庭上突然翻供,至少会动摇案件的证据基础。
艾丽波斯坦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态度是出奇的好,依然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没有出现很多死刑犯出于求生的本能而竭力狡辩、否认自己犯罪事实的情况;其实,假若艾丽波斯坦也当庭翻供,案件就会更加难以认定,至少现场没有查获的那100多克海洛因将无法认定,她也就达不到适用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
然而,尽管被告人艾丽波斯坦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其本人和家属却都说她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受到了刑讯逼供。
一审判决虽将审讯艾丽波斯坦的录像作为证据使用,但我发现在一审过程中对审讯录像并未当庭播放质证,而是将审讯录像直接作为物证使用,这显然是不当的,审讯录像只能作为视听资料使用,而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就应当当庭播放并经质证。
为了进一步确认艾丽波斯坦所说的刑讯逼供是否真的存在,同时当庭播放审讯录像并质证也是一项法定程序和权利,因此二审庭审时我要求合议庭将审讯录像当庭播放并得到允许,但播放之后我明显感到审讯录像的记录内容已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网络支持: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www.sunzhongwei.com.cn/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www.sxbh.cn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www.law010.cn  孙中伟律师:13371700148)
随后,我向法庭详细论证了如前所述的本案不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多个理由!
二审开庭结束后就是开始耐心的等待,等待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从心底里我一直认为虽然艾丽波斯坦是毒品再犯,但就本案的具体案情而言,是不应对其适用死刑的,我期待二审法院会作出一个恰当的判决。
2009213日,我得知本案的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切都在想象之中,也在意料之外!
面对二审法院再次的死刑判决,我和艾丽波斯坦的家人一样欲哭无泪!  

死刑改判在最高人民法院
J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件进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的死刑复核程序之中。
感谢艾丽波斯坦及其家属对我的无限信任,当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不利结果后仍然继续委托我作为艾丽波斯坦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200955日,我查询到艾丽波斯坦的案件已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
521日,依照事先的电话约定,我在位于北京南站附近的最高人民法院接访室见到了本案的承办法官。
案件的承办法官是一位最高法院从大学教授里选调的专家学者型法官,原系某重点政法院校的一位著名刑法教授,具有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承办法官认真耐心地听取了我对本案的全面分析论证意见,并作了详细的书面记录,我非常敬佩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的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管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他们都给予死刑辩护律师一个充分阐述辩护理由的机会,耐心地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以让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更能接受并理解最终的裁判结果,减少当事人的不断上访或申诉!
当我谈到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系带其患有脑瘤的小孩去广州看病,花光了医药费,为了筹集给小孩继续治病的费用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请求酌情从轻处罚不予核准死刑时,承办法官叫我提供艾丽波斯坦带小孩去医院看病的相关证据,之后我亲自从北京到广州的某大医院取得了艾丽波斯坦的小孩住院病历的有关书证,交然后给承办法官,这些证据对本案后来的不核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死刑辩护律师是为生命而辩护的神圣职业,应当具有不放过任何有可能影响案件改判的细节,死刑判决往往就是因为这些众多的细节而得到改判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被告人艾丽波斯坦死刑,将本案发回J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J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将艾丽波斯坦改判为死缓。
案件历时一年多,最后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经过不懈的努力,又一个死刑犯被我从死亡的边缘救了回来。由我辩护的这起案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收录进《刑事审判参考》中,总是在这样的时刻,让我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与荣耀体悟得更加深刻!
在十几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我所遭遇的情况有很多很多要远比本案更加复杂!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在通往最后胜利的道路上总是险象环生,危机四伏。因为影响刑事审判最终结果的因素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下很多时候并不全在法庭这一场域之内,刑事律师所要做的工作是要完全站在法律与政策的框架之内使那种法外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披荆斩棘的勇气、纵览全局的大气与谨小慎微的细致对于一名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来说就是必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案外:死刑辩护律师,你一定要信仰法律、远离“潜规则”
本案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艾丽波斯坦的家属告诉我,有一位自称在中央很有关系的“能人”能保证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定得到改判,但前提条件是要先收取一笔数额不小的“活动费用”,问我该如何处理?是否能相信?是否该付钱?
凭心说句实话,诸如此类的事情上演得太多了,绝大多数都是骗钱的,即使偶尔会有真的,律师也应当坚决地说“不”,不要轻易对当事人发表你的意见,特别是同意支付“活动费用”之类的意见,否则你极易陷入“贿赂犯罪”的旋涡之中!
死刑辩护律师,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一定要信仰法律,一定要远离那些所谓的“潜规则”!
                                   三、社会反思
          禁毒与扶贫
作为母亲,因为母爱,作为经济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因为贫困,在为了筹钱挽救孩子的生命时,艾丽波斯坦错误地选择了贩卖毒品!
贫困,已经成为不少地方人们从事毒品犯罪的重要原因,在西部的某些经济比较贫穷落后的地区,贩卖毒品已经成为当地人们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期待各级政府在开展禁毒斗争、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帮助发展当地经济作为禁毒的辅助手段之一。
本案中的艾丽波斯坦,当我知道她再次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原因开始,我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一个失去了丈夫再婚又离婚的女人,带着几个孩子,因为贫穷,因为要筹钱给孩子治病,无路可走只有选择去贩毒!
类似的事情在当下的社会中时有所闻,比如曾有新闻报道,某地警方在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时,现场抓获了一对正在进行色情交易的卖淫女和嫖客。然而,让人惊愕而备感心酸不已的是那个女子只有七个月大的孩子就在她的旁边,警方讯问后才得知原来那个女子是为了给病重的孩子筹集医药费而卖淫的。
看到那则新闻,我曾也像很多人一样有过种种的设想,可是无论在这个女人身上曾经发生过多少故事,她有潜在的多少个选择,她有多少种可以努力的途径去挽救孩子的生命,最终当她为了救自己病重的孩子以这种失去尊严的方式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时,应当引起我们更多更为深入的思考,我们要思考引发这些不良现象的更为深层的原因,才能真正地避免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当一个社会里母亲需要通过出卖肉体去换取钞票来挽救孩子生命的时候,我们应当对之适当给予更深入的思考,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当把帮助当地发展经济、开展扶贫攻坚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取到更好的效果,才能真正地减少犯罪的发生。
我无意于为艾丽波斯坦开脱罪责,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犯罪动机具有可怜悯性就宽宥一个人。对于艾丽波斯坦来说她的余生也只能在狱中度过了,只是我在案外不时感慨,生活对于现实中一个一无所有的中年女人的艰难很多时候可能会超乎我们的想象。我们中的某些人往往以一种圣人的标准去对他人作出种种的要求,却往往对于把人引向邪恶的那个源头的东西熟视无睹,甚至有时候往往是由于综合而复杂的原因造成的某些犯罪,最终却让那些所谓的“犯罪者“独自去承担所有的后果。
对于社会上存在的这些有些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罪恶,我的内心总有着无法被隐去的痛。就像人身上的伤口,人在面临伤痛而无能为力的时候总免不了“阿Q”一番,经常的托词便是时间是治愈一切的良药。然而实际上很多时候,时间不但不会使人忘记该忘记的,相反还会使人沉淀下来很多东西,历时弥久便会在伤口上结上一层厚厚的硬茧子,时时碰触都疼得很深。
建立一种更为良好的体制或者机制可能需要花费几代人的努力,但通过个案的努力争取与点滴积累从而达到推动法治化进程、完善法治环境的目标的理想,自我选择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无论风雨都未曾改变过。作为一名死刑辩护律师,我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在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允许的范围之内,为我的当事人尽到最大的努力。有人说,法律依然不外乎人情,但是无论这种人情上的操作在现实中会有多大的空间,至少作为一名律师来说,他必须也只能完全忠实于事实与法律,人情的因素也只能在不脱离法律与政策的框架之内可以进行酌情的考量。
艾丽波斯坦的行为并不是没有无可指责的地方,与为病重的孩子筹钱治病而卖淫的那个女人相比,如果说后者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对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所侵害之外,并未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直接的损害。但是毒品则不同,如果说艾丽波斯坦迫不得已贩毒救子多少让人心生同情的话,那么她也许不会想到,就是哪怕一块指甲大小的海洛因毒品一旦开始在这个社会中流转下去,将会制造多少家庭的悲剧?她或许不甚清楚的残酷的真相是,在这个长长的利益链条中最终成为祭品的不是中间一个个环节中的制毒者、贩毒者或运输毒品者,而是活生生的吸毒者。吸毒者在丧失巨额财富的同时更是以自身的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来为这些人的罪恶行为买单。
人生在世,岂会事事如意?每个人皆有不为外人所知道的苦楚,存在便是合理的,我想那种为犯罪而犯罪的情况毕竟属于极端的状况,每一个罪犯的背后也许或多或少都免不了有自己的辛酸血泪,然而如果因此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的话,试想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我们,谁还会有那么一点点的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安全感?但国家、社会与我们每位公民都应当共同为减少犯罪的各种诱因而努力!
尼采说:“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触碰人类行为禁区的,最终也必将付出自由与生命的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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