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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产品责任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产品责任。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产品责任

  1.对产品责任的界定: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注意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也可能发生竞合)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6条)

  2.适用

  1)生产者、销售者对被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

  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例题·单选题】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3-21)

  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题中,甲乙丙都是受害人,他们既可以要求电视机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2)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内部责任

  (1)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款)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3款第3款)

  (3)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3)产品责任中的特殊责任制度

  (1)关于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5条)

  (2)违反警示召回义务的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6条)

  (3)明知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注意与其他惩罚性赔偿的区别)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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