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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无心打工合伙抢劫双双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2月11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抢劫案,判处被告人彭智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陶飞翔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查实:被告人彭智明、陶飞翔由于二人平时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根本没有心思打工,整天只图安逸享乐。为追求更好的生活享受,二人便起了合伙行凶抢劫的犯罪勾当。2012年8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陶飞翔、彭智明驾驶一辆丰田轿车途经钦州市金海湾西大街中段(即金海湾西大街尖山镇尖山村委沙帽岭路段)时,发现被害人班梅在此等车,被告人彭智明便提议对班梅实施抢劫,被告人陶飞翔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陶飞翔驾车来到离被害人班梅约三四十米的地方停下,被告人彭智明则下了车,从绿化带处绕到被害人班梅的后面,想趁机抢走班背在肩上的黑色手提包,但被害人死死抓住不放手。被告人彭智明便掐住班的脖子,并用手打被害人班的手,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抢走。被告人陶飞翔则驾车接应被告人彭智明逃走。经查,被害人班岚的手提包内有现金170元、一台诺基亚等物。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陶飞翔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花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08年8月刑满释放。此外,被告人陶飞翔被抓获之后,如实交代了其伙同被告人彭智明在钦州市金海湾西大街抢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陶飞翔还带公安机关民警到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九鸦村委被告人彭智明的住宅处将被告人彭智明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飞翔、彭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他人的财物抢走。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归案后,二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和认罪态度,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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