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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两次入狱不悔改 抢劫强奸“三进宫”
发布日期:2013-06-27    作者:110网律师
两次“牢狱之灾”并没有让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竟趁着夜色抢劫中学生并意图强奸。经桂平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4日,被告人梁剑艺被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平南籍人梁剑艺曾因犯奸淫幼女罪、抢劫罪于1999年、2010年两度被平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两次铁窗生涯没有让他悔过自新。其于2012年底刑满释放仍是无所事事,终日流窜于街头巷尾市井之中。2013年2月28日22时许,梁剑艺在桂平城区客运中心附件闲逛,发现一女中学生刘某某(2000年4月出生)放晚自习独自一人步行回家,即恶向胆边生尾随刘某来到一开发区。随后,梁剑艺抓住刘某并拿出一串钥匙佯装拿刀指住刘某的脖子,威胁刘某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5元,直板手机一部、手链一条。抢劫得手后,梁剑艺又起色心,欲对刘某实施强奸。于是,梁剑艺继续拿钥匙指住刘某的脖子,将刘某挟持到开发区一处小巷内,其先用手抚摸刘某的乳房和下阴,然后威逼刘某为其口交。约一二分钟后,附近一屋主发现有异动遂喊“捉贼”,梁剑艺见状即逃跑,后被群众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剑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梁剑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梁剑艺抢劫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依法又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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