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被判刑仍不悔改公然持刀拦路抢劫获重刑
广西浦北县一男子利志业因犯贩毒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广东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本应老实做人,靠本事赚钱。但是利志业出来后却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在一次与朋友喝酒时,因无钱结账,竟与朋友等人商量去公路抢劫外地车辆。1月22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利志业伙同张小龙、颜锋、颜光(三人均已被判刑)在福旺镇粮仓旁的酒吧二楼内因无钱花,便商量一起去抢劫。次日凌晨零时许,张小龙驾驶一辆灰色微型面包车搭载上述几人由福旺镇往寨圩出发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等人驾车经过福旺镇镇脚村委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陈仕林、罗晓峰驾驶的豫PZ5592大货车途经该处,即一路尾随该货车至福旺、寨圩交界处后才将大货车拦停。停车后,被告人利志业伙同张小龙、颜光、颜锋携刀下车,四人用刀将货车车窗玻璃敲烂并打开车门,强行将被害人陈仕林、罗晓峰拉下车,四人继续用刀恐吓两被害人并对被害人搜身,然后又窜上货车继续搜刮钱财。四人共抢走了被害人两台手机、两台对讲机以及100多元现金,然后窜上被告人张某停放在一旁的面包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其中一台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457元。
2012年10月3日,被告人利志业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六核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志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志业犯抢劫罪成立,发院予以支持,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利志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利志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