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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怕警察查 倒车致人死亡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7-05    作者:110网律师
男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路遇前方有交通警察执勤,遂倒车欲避开警察查处,导致一行人被碾压死亡。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童辉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出生于1990年8月22日的童辉云,系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希岭村农民。2012年7月18日16时许,赣CK097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陈勇亮在驾驶该车行至210线东兰路口往南宁方向二十几公里路段时,因感身体疲劳,将车辆交由没有相符驾驶证的随车人员童辉云驾驶继续前往南宁。当行至210国道2794Km+780m路段时,童辉云发现前方有交警执勤,害怕自己无证驾驶会被交警查处,遂在未查明车辆后方交通状况的情况下实施倒车,导致车辆右后轮碾压行人韦桂花,造成韦桂花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童辉云将车辆交回车主陈勇亮驾驶,陈勇亮随即驾车逃离现场,车行经都安县大兴乡交警执勤点时,两人不顾交警示意停车的指示,强行加速通过该交警执勤点。数分钟后,陈勇亮驾车载童辉云返回都安县大兴乡交警执勤点向执勤交警投案。
案发后,童辉云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72076元。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童辉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事故发生后,在有条件有能力且人身安全未遭到威胁的情况下,被告人童辉云不报案、不救护伤者,而是将车辆交给车主他人驾驶逃离现场,经过交警执勤点时不理会交通警察示意停车检查的指令,强行加速通过交警执勤点,是交通肇事逃逸。鉴于被告人及车主陈勇亮在驾车驶离交警执勤点数分钟后,主动返回交警执勤点投案,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宽处罚。本案被告人童辉云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童辉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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