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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单位货款达二万元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操守,作为一名送货员,本应保证货物安全送达和小心保管货款。但是广西浦北县寨圩镇一男子就因为控制不住自己的贪欲之心,与其朋友一起将送货款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2013年6月4日,广西浦北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冯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冯夏作为浦北县宏达商行的送货员,跟车随张力、陆东到寨圩镇送货,由张力负责收取并保管货款。当天中午12时许,到寨圩镇青龙街路口送货时,冯夏遇到朋友罗发和陈富(在逃)等人,便商量由罗发和陈富一起跟车送货到半路趁机偷货款。下午14时许,当到乐民镇三叉路口一家超市卸完货后,罗发看见张力将收取的货款放入黑色尼龙袋后,便提出偷尼龙袋里的钱,但当时冯夏没有机会下手。到了寨圩大转盘附近卸货给黄东的商店时,罗发再次提出偷钱,冯夏认为时机不好未下手。到了寨圩市场光复超市门前卸完货后,趁张力、陆东进入超市收取货款之机,罗发、陈富负责望风,冯夏进入货车驾驶室从黑色尼龙袋中盗取现金8400元。偷钱后,冯夏谎称晚上要喝喜酒借故离开,三人一起到寨圩镇中球场数钱,并决定拿钱去广东玩,当晚,三人便搭车去了广东,将盗窃得的现金挥霍一空。
被告人冯夏于2013年2月1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罗发于2013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夏在案中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被告人罗发的作案过程中曾两次积极提出实施盗窃也是主犯,对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组织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罗发在主犯中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发在缓刑执行期间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冯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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