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汉律的儒家化。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法制史中汉律的儒家化的内容,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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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罪名
1.上请与恤刑
(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2)宣帝、平帝相继续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3)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受应有的惩罚,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
A.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B.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注意:给老幼以优待,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2.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有负刑事责任:
(1)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注意: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