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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发布日期:2013-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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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2)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直接起因

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继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三、刑制改革

1、刑制改革的内容

(1)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2)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以上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有由轻重的现象--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

景帝继位后,作进一步改革,重定律令:(1)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3)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2、刑制改革的意义

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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