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发布日期:2013-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统治经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它因素所形成的一些刑罚适用原则。下面,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这部分内容,请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罪名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伊斯兰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美国法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