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法制史之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发布日期:2013-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刑罚制度
(1)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
③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2)具五刑 :《汉书·刑法志》载:“当夷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3)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7)经济刑:赀、赎
“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
①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②“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③“赀徭”,即罚服劳役。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二、刑法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司法制度
1、廷尉: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以是否为家庭成员内部犯罪来划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