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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

  (1)危害皇权罪。谋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3)渎职罪。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是《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捕事”与“乏徭”。三是逃避赋税。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2、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大致而言,主要包括以下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③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5)死刑。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④腰斩;⑤车裂;⑥坑,又作坑,即活埋;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⑩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落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同时,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见死刑条)和收“。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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