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法经》与商鞅变法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法经》与商鞅变法
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其杂律略日: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日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日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日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日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日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日金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1)变法的主要内容。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他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这两次变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因此,变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纳到法律制度的变迁上来。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有差等”的“礼”与“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的“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商鞅“改法为律”以后,以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基本手段,许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秦国封建法制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
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为此颁布一系列法令。在奖励耕织方面,规定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在奖励军功方面,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变法实际上是对旧制度的一次彻底改革。商鞅在变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或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例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同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四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其二,“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其四,鼓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布法令,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其五,实行连坐。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此外,还实行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这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