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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发布日期:2013-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是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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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公文程式。

(二) 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D--议能(有大才能)E--议功(有大功勋) F--议贵(贵族官僚)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注意: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叛(叛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的制度。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

(2)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注意: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奏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列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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