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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秦代的罪名
发布日期:2013-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罪名。秦代的罪名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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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害皇权罪

(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是“盗”,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

A.一般意义上的盗

B.共盗、群盗

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

注意: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 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① “见知不举”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叛,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洒罪--在《田律》中规定;

(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

“琢事”--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乏徭”--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 注意:《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的,也要加以处罚;

(3)逃避赋税--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秦律杂抄》)。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注意: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可以分为以上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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