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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73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考察方式:

1、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2、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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