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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71条第2、3款: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考察方式:

1、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2、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 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起诉。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之所以会有异议,理由之一是很可能考验期要比最终判处的刑罚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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