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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214 条第1、2 款: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新法第254条第1、2款: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变化:

增加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考察方式:

主要无期徒刑符合特定条件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以往多年真题答案均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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