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254条第5款: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解读:
本条增加规定不同阶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主体和程序,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负责执行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根据掌握罪犯的身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各自上级——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考察方式:
这并非新增知识,以往规定在司法解释之中。同学可这样记忆,在谁手上,谁决定——交付执行前,法院;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执行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后在看守所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