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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54条第5款: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解读:

本条增加规定不同阶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主体和程序,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负责执行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根据掌握罪犯的身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各自上级——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考察方式:

这并非新增知识,以往规定在司法解释之中。同学可这样记忆,在谁手上,谁决定——交付执行前,法院;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执行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后在看守所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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