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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再审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46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解读:

再审案件中未被羁押或已经释放的被告人,如果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如何处理,原法没有规定,结果造成互相推诿,甚至放任被告人不管的现行,导致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影响案件审理。此次规定,法院决定再审的,由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由检察院抗诉再审的,由检察院决定。因为提起再审的司法机关对提起的理由、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更加了解,有利于及时正确采取强制措施。此外,有的案件有确实证据证明原裁判肯定错误(如佘祥林),继续执行显属不公,必须立即释放,因此增加规定,可以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考察方式:

1、谁启动再审,谁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2、法院再审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注意,申诉不能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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