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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三:劳动争议诉讼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7(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三:劳动争议诉讼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7(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胡某诉中山某某大学案
【案件要旨】
1、高校或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一般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高校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高校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
4、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法律救济的最后阶段。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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