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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加班工资争议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7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的履行:加班工资争议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7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何某某诉广州某某大学案
【案件要旨】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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