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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合同的解除:一般规则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7(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聘任合同的解除:一般规则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7(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周某某诉北京某某大学人事争议案
【案件要旨】
1、劳动者未经聘任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构成法定的解除聘任合同的事由。
2、解除聘任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是指已经送达受领人的支配范围,受领人具有知悉的可能性,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期待其知悉。意思表示到达时聘任合同有效解除。
3、当事人在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通过在媒体上公告解约意思表示,可以认为满足了上述到达的条件。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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