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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合同的续订:违法解除聘任合同与双重人事关系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3(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聘任合同的续订:违法解除聘任合同与双重人事关系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3(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孙某某诉北京某某大学诉人事争议案
【案件要旨】
1、聘任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聘任合同的期限届满前,聘任人员已经以书面方式通知聘任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聘任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为聘任人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解除聘任合同时,聘任人员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如因其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影响,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影响聘任合同的终止。
4、档案保管关系和人事关系的确立并没有直接关联。高校保留职工的档案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就存在人事关系。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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