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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争议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2(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争议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2(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田某某诉广州某某大学案
【案件要旨】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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