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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背景下的劳动争议:外籍专家聘任相关法律问题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30(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际化背景下的劳动争议:外籍专家聘任相关法律问题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30(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Craig WilliamPolley诉华南重庆某某学校案
【案件要旨】
1、高校应重视通过与外籍专家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聘任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在结合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供的标准合同与单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周密细致地确定。2、聘任合同签订后,高校和外籍专家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义务。高校应保障外籍专家的工资、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外籍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
3、高校与外籍专家发生劳动争议,当前在法律救济 程序上与一般劳动争议的救济程序无异,即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前置,先裁后审。在实体法律上,高校与外籍专家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处理。高校与外籍专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劳动争议的准据法以排除我国劳动法律的适用。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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