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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一:劳动争议调解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5(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一:劳动争议调解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5(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张某某诉青岛某某大学案
【案件要旨】
1、调解是通过第三人的说服、劝导,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2、相对于其他劳动争议解决方式,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点。3、劳动争议的调解可分为基层调解机构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和人民法院的调解。基层调解机构的调解未民间调解,具有很大程度的任意性,其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劳动争议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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