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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殊形式:劳务派遣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3(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关系的特殊形式:劳务派遣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3(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刘某某诉华南某某大学、广州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案
【案件要旨】
1、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
2、劳务派遣单位为名义雇主,用工单位为实际雇主,相对劳动者而言,二者在名义与实际两个层次上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及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等法定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及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交班费等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二者应共同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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