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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特殊用工种类: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时聘用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5(苏州律师李旭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校特殊用工种类: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时聘用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5(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黄某某诉广东某某大学案
【案件要旨】
1、高校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
2、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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