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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的解决程序、受案范围和诉讼时效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1(苏州律师李旭劳动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事争议的解决程序、受案范围和诉讼时效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1(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孙某诉北京某学院人事争议案
【案件要旨】
1、我国人事争议案件解决的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环节;其中协商和调解并不是人事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仲裁是人事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聘任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可以纳入上述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人事争议限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他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信访的方式解决。
3、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请求的提出受到时效制度的限制。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是60天,该60天的起算时间是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人事争议诉讼的诉讼时效为15天,其起算点为收到仲裁裁决日。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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