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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技术与刑罚:福柯刑罚社会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1-07-25    文章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
摘 要:与以往刑罚社会学思想家不同的是,福柯并不关注刑罚的社会语境或道德基础,而是直接引领我们进入刑罚机制的内部运作,将焦点集中在实际的刑罚权力技术及其运作模式之上。这种“权力的微观物理学”集中体现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之中。在福柯看来,权力运作于完全“物质化”的技术、机制和机构等重要层次上,因此只有对运作中的技术进行仔细考察才能获得最佳的理解。正是在这种视角之下,福柯最终对刑罚制度的核心内容发表了极具洞察力且发人深省的观点。但是,应当注意到福柯的观点也存在某些缺陷。
关键词:刑罚社会学  权力  规训  惩罚

刑罚是现代社会中一个根深蒂固的制度,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刑罚的世界。〔1〕自刑罚产生以来,对于刑罚的探讨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迄今为止,关于刑罚的探讨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三种路径:哲学路径、犯罪学路径和社会学路径。〔2〕其中,刑罚研究的哲学路径和犯罪学路径,占据了刑罚研究的绝大多数文献,决定着我们对刑罚制度和刑事司法的思考,这不仅是因为这两种路径是我们通常在刑事政策和刑罚改革中所普通采用的话语,而且,如果要成为一个刑罚问题的专家或者权威学者,就必须精通其中一种或者两种路径,并且可以熟练地运用它们的相关术语来论证问题; 〔3〕而刑罚研究的社会学路径或者刑罚社会学则是随着现代社会学的产生而出现的,而且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各种刑罚社会学的思想散见于主要社会学家或者社会思想家的著述之中。但是,新的知识领域通常并不是通过有序的、系统化的发展来推进的,而是分散的、彼此独立的诸多学术努力的共同产物。〔4〕晚近以来,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一书成为刑罚社会学最重要的文献之一。毫不夸张地说,福柯的影响力已经使前述的刑罚社会学研究传统黯然失色,并且为当代的刑罚研究确定了新的议程。〔5〕正如某位学者所言:“今日只要写到刑罚与分类而没有提到福柯,就好像谈潜意识缺了弗洛伊德一样。”〔6〕
福柯是一位自觉遵循尼采和韦伯传统来写作的哲学家与社会分析家。从尼采那里,福柯承袭了怀疑论的视角———仔细观察事物,寻找权力意志的踪迹;谱系学方法———经由“现在”被建构的路径来寻找“现在”的意义;强调身体是分析的基础;以及某种与刑罚相关的暗示性论证———将刑罚视为一种屈服于较高权力来建构自我规训个人的手段。此外,福柯作品的风格也明显是尼采式的:格言式风格、偶尔的夸大,以及对平衡与审慎缺乏关注。然而,福柯重视细节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研究规训之时)以及他潜在的现代性概念(认为现代性是对权力与能力不断进行理性化组织的过程)则主要受到韦伯的影响。从某个方面来说,韦伯对福柯的影响似乎是在方法论上———例如福柯的审慎实证主义以及他对“理想类型”的运用,但两者更为重要的共通之处在于他们都关注规训、科层以及理性化的力量,以及这些力量对社会世界与人类关系的冲击。〔7 〕由此可见,对于福柯的研究,不应当过分夸大其原创性和独特性。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福柯的研究视角,福柯对刑罚的研究还是有其独到之处的,这使得他的视角有别于涂尔干学派和马克思主义学派,而成为刑罚研究领域的重要视角。福柯并不关注刑罚的社会语境或道德基础,而是直接引领我们进入刑罚机制的内部运作,将焦点集中在实际的刑罚权力技术及其运作模式之上。一方面,福柯强调现代惩罚的工具性与效用性,毫不关心在涂尔干的著作中占有核心地位的道德或者集体意识。对涂尔干来说,刑罚深深地根植于集体情感之中,传达了民众反对犯罪人的道德力量;对福柯来说,刑罚是施加于民众之上的权力与规训体系,但他几乎没有提到权力的来源或者权力的民意基础何在。但是,在这两种视角之间是存在一些相同之处的:他们都对刑罚效果提出(无根据的)功能论的假设,他们以类似的方式分析规训,以类似的角度讨论旧制度的刑罚仪式。〔8 〕不过,大体而言,福柯对刑罚的诠释与涂尔干所强调的主题迥然不同。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者将刑罚置于权力关系的语境之中,将刑罚描述为用来满足阶级压迫与意识形态目的的国家权力工具。换言之,马克思主义者倾向于从外部来描述刑罚,显示阶级分化对刑罚形式以及刑罚制裁运用方式的影响。相反,福柯则将焦点放在刑罚过程内部的权力关系上,仔细分析权力关系所引起的各种技术和知识。与马克思主义者相同,福柯认为刑罚与权力和政府的问题密切相关,但他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是考察刑罚本身,而不是研究刑罚的外在语境与决定因素。虽然如此,虽然两者研究刑罚的视角不同,但是与其说他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不如说是补充其不足。此外,福柯对既有制度所采取的怀疑和批判态度与马克思主义也如出一辙。〔9 〕由于《规训与惩罚》一书集中反映了福柯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 themicrophysics of power) ,本文将以之为中心来考察福柯的刑罚社会学思想。
一、从身体到灵魂:监狱的诞生
《规训与惩罚》在开头即为读者展现出两种风格迥异的惩罚方式的惊人对比,以此提出它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1757年在巴黎公共广场处决轼君者达米安,刑罚的实施是通过残暴的仪式来进行的,通过完全肢解罪犯的身体彰显了赤裸裸的国家权力。其次是巴黎感化院在八十年以后采用的一张作息时间表,显示以分钟为单位的细密控制体系,用以管制被收容者的日常生活。在这里,刑罚以无声而隐秘的方式进行,没有公开的仪式或公开的暴力。福柯认为这两幅画面各自代表了它们所属的时代的刑罚风格,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描绘出现代社会以及之前的“古典社会”的权力行使形式。〔10〕通过这两幅画面的对比,福柯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原本作为一种公开展示的身体暴力的刑罚为什么消失了? 为什么监狱会成为现代刑罚的普遍形式? 围绕这个问题,福柯对刑罚中所涉及的技术和权力,以及刑罚运作和演变的广阔社会背景展开了分析。福柯指出,这种刑罚风格的改变发生在1750年至1820年间的欧洲和美国。这种变化不只是量或强度的变化,而是一种质的变化。刑罚的目标有了变化,刑罚措施所针对的是罪犯的“灵魂”而不只是打击他的身体。而且,刑罚的目的也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报复犯罪转向改造罪犯。在刑罚技术上,则表现为从绞刑架转向监狱。福柯认为,这标志着司法特点发生了深层的变化,特别是对罪犯本人的关心、对罪犯犯罪根源的探求,以及力求改造罪犯。这些转变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在现代刑罚体系中,审判的焦点已经从罪行本身转移到罪犯的性格、家庭背景以及罪犯的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等问题。这最终导致将专家———精神病理学家、犯罪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等———引入司法程序之中,以形成对罪犯的认识,辨别他们的异常之处并进行改造。这些变化形成了一套处理罪犯的系统,其矫治性成分大于惩罚性,目的在于生产出正常且合乎社会主流的个人,而不是在于施加刑罚。〔11〕
由于刑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福柯的作品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使福柯能够以刑罚的详细史实为基础,呈现权力的一般谱系学。刑罚,不再只是刑罚,如同福柯所说,应当将刑罚理解为存在于权力关系一般场域中的一种政治上的战术(political tactic) 。〔12〕他的研究旨在发现刑罚的积极效果,而不只是将之视为压制的机制。刑罚研究应当与其他“人文科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及其特定研究方式从内部紧密连接在一起,而不是从外部受其影响。最后,对于罪犯的性格或“灵魂”的关注则应当被视为政治策略长期以来以各种方式看待“身体”的最新发展。
二、权力、知识与身体
福柯的刑罚研究建立在三个关键且彼此关联的概念的基础之上,并以此来分析任何统治结构的基础,这三个概念是权力、知识和身体。对于福柯、尼采以及晚近的学者如德勒兹和瓜达里来说,人的身体是政治、经济与刑罚制度所摄取和影响的最终材料。生产、统治和社会化这三种体系在根本上都取决于对身体的成功征服,即使人的身体经受各种有意或无意的训练,从而使之在不同程度上变得可以驾驭、服从且多少能派上用场。有的制度依靠外部的强力,如强迫奴隶劳动,从外部控制身体,以有形的力量和约束让个人服从它们的命令;而另外一些制度则将它们的命令内化到个人身上,使之成为个人习惯的一部分,无须再从外部控制。〔13〕通过影响福柯所说的“灵魂”,便能以灵魂来指挥行为,于是便产生了“自我控制”的身体。就这个意义来看,权力的策略在接触到屈从的身体时所产生的运作冲击是真实的:这就是“权力的微观物理学”,权力拥有了身体的物质性和效果。正如福柯所言:“⋯⋯在思考权力机制时,我想到的是权力如毛细血管般的存在形式,在这些毛细血管处,权力触及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触及他们的身体,注入他们的行动和态度、他们的对话、学习过程和日常生活。”〔14〕“权力的微观物理学”的发现,以及微观物理学比传统政治分析更能揭露权力本质的宣告,构成了福柯最重要也最具原创性的贡献。〔15〕
在福柯看来,权力不应视为只是为某些阶级或某些个人所占有的东西,也不应被看作是一种可以随心所欲的工具。福柯所说的权力是各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形式,是力量不对称的平衡。权力存在于有社会关系的一切地方并每时每刻都在运作。如同权力关系所包裹的社会关系,权力关系所展示的,并不是简单的模式。福柯指出,不应当将社会生活看成是发生在单一而影响及于各层面的“社会”中;相反,社会生活发生于各种多元的力场上,这些力场有时连接、有时断裂。福柯特别关心权力关系的组织方式、运用方式以及其所依赖的技术,而不关注权力关系所造成的结果,例如统治与被统治的团体和个人。因此,福柯关注的是权力及其物质化的形式———结构关系、制度、策略与技术———而不是具体的政治和政治所牵涉的真实人物。从这样的概念出发,社会生活无处不存在权力,权力并非仅限于正式的政治领域或者公开冲突中。权力也应当被视为具有生产力,而不只是具有压制性,因为权力不仅影响了个人的行动,也完全控制了个人的身体。因此,权__力是透过个人来运作,而不是与个人对抗,权力协助构建个人的同时,也让个人成为它的载体。〔16〕
在权力形式与陷入这个形式之中的身体之间牵涉到第三个要素,即知识。福柯用这个抽象名词来描述技术与策略所依赖的“诀窍”。任何权力的运作都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对客体和权力运作场域的知识。要成功地控制客体,无论客体是自然物还是人,都需要对对象的力量、反应、强弱以及改变可能性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对福柯来说,知识与权力的关系是一种亲密和内在的关系,知识与权力在其中彼此包含,也彼此加强。事实上,福柯之所以使用“权力/知识”这个概念,正是为了表明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17〕
基于这些概念,福柯的刑罚史以及隐藏在刑罚史背后的国家史就从根本上是一整套关于权力、知识和人的身体的关系发展史。尽管福柯没有明言,但是他的描述和分析隐约暗示着权力—知识—身体的关系构成了社会与历史过程的基础。在福柯看来,如果把刑罚的变化看成是法学家的理论追求的结果,或个人主义发展和人道化的结果,那就是只看到了表象。刑罚的发展是权力、知识和人的身体之间关系发展的结果。因此,福柯的刑罚史就不仅是刑罚史,而是如他自己所说是政治解剖学的一章。〔18〕
三、绞刑架的意义
公开的肉刑和处决并非如一些批评家们所抨击的那样只是一种无制约的暴力的运用;相反,肉刑是精心安排的事情,是与一整套法律原则和程式相关联的。这些原则和程式控制着肉刑的运用与处决的执行,并赋予刑罚以特定的涵义。〔19〕首先,肉刑是司法调查程序的一环,用来引出被告的口供,让原告的证据能被打上真实而“自明”的印记。利用司法肉刑来引出被告的口供,这种做法要经过谨慎的控制,并且只有在有充分的书面证据指出被告罪行的表面证据时才能使用。当时,除了英格兰以外,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刑事程序仍采用秘密审判。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即使是被告也不知道有哪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20〕正如福柯所言:“知识是原告的绝对权利。”〔21〕在这样的语境下,发现罪行之后所进行的公开惩罚仪式也是一种揭露的行为,向公众揭露之前秘密审判得到的结果,并且再一次对受到非难者进行肉刑,并将他的口供复述一次。
其次,公开处决也必须从赋予其功能与意义的特定政治架构中来理解。根据古典时代的政治神学,任何犯罪都意味着对最高统治者的攻击,因为法律代表且具体化了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刑罚因此是一种报复的举动,其合理性的源泉乃是最高统治者有权对他或她的敌人开战,并进行其专属的军事行动。与最高统治者权力的军事根据一样,司法也成了武装暴力的展示场,通过施加恐怖让民众知道法律背后有着无限制的权力。受非难者的身体成为投射最高统治者权力的荧幕,或者说得更精确些,是用来铭刻权力记号的肉体。〔22〕处决本身既是用来展示力量与确认权力的仪式,又是个热闹而严肃的公众典礼,就像进行伟大庆典一样。正如尼采所言,处决是一种战争胜利———“凯旋”———的召唤,“敌人的违逆与嘲弄终于受到压制”。〔23〕耸立在典礼中心的,是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权力,而不是抽象的正义概念,这种现象通过最后的赦免或暂停行刑而进一步加强,而最高统治者也借此保有了完全的个人控制。
福柯同时承认,公开肉刑和处决的使用与接受度要视外在的文化与人口条件而定,这将产生特定的对身体的历史态度。低成本的劳动力、基督教对身体的蔑视、高道德标准,这些都有助于促使死刑频繁出现,同时也助长了各种对应于死亡的仪式。但福柯也坚持认为,至少对十八世纪的法国来说,特定的政治考虑可以让这个体系运作良好。面对暴乱、内战的威胁以及新议会的出现,政治象征主义与绞刑架上展示的真实力量使公开肉刑和处决成为最高统治权力的中心支柱。〔24〕
四、十八世纪对刑事司法的批判
为什么到了十八世纪末,这个体系会被另一个声称具有“人道”美德的体系取代呢? 为什么原本居于刑罚核心的权力展示与公开暴力被超越了呢? 通常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是从“启蒙”、“理性”或“人道”来加以解释的。福柯则坚持从政治与权力组织的角度来回答。他描述处决的场面有时会沦为一片混乱,对于罪犯来说,由于已经没什么东西可以失去,不畏惧死亡的罪犯可能会在临刑时以英雄的姿态藐视一切,他的慷慨陈词而不是忏悔,往往赢得民众的喝彩而不是恐惧,民众因此更接近罪犯而不是更畏惧君权。另一方面,由于肉刑过于残酷,对罪犯肢体的残害意味着罪犯身体的某些部分甚至整个生命都将一去不复返,因此,民众可能产生对罪犯的同情,并以暴力的形式阻止对他们认为不公正判决的罪犯行刑。此外,权力的过于扩张与恐怖形式,也使处于酷刑面前的民众感觉到自己更容易遭到不受限制的君主权力的威胁,而不是痛恨被处决的犯人,这造成了他们更加团结,易于引发共同的对暴政的反抗。〔25〕
福柯继续这个主题,将焦点转到刑事司法的批判。早在法国大革命以前,便已经出现批判刑事司法的小册子、短文以及请愿书。批评者纷纷提出“人性”和人权原则———这些原则甚至扩大适用到悲惨的罪犯身上,因而带来了宽容的措施以及对刑罚的限制。但是,福柯以及其他几位研究相同时期的历史学家认为,真正动员推动改革运动的力量并非来自于哲学体系,也不是来自于对他人命运所施予的人道关怀。毋宁说,这股力量是更为基本、也最为人熟悉的自利原则,它使人认识到政治上的迫切性以及进行适当变革的必要。〔26〕
这个时期的主流犯罪行为模式似乎有了变化,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财产犯罪日益增多并日益职业化。这就对以动产为主要财产的资本主义经济和中产阶级的财产构成威胁。从更宏观的角度上看,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得兴起中的中产阶级对于下层阶级的违法行为采取新的、更为严厉的态度。各种违法的行为,例如脱逃捐税和地租、走私、盗猎以及拾穗,原本在旧制度的土地经济下都是可以接受的,现在则成为令人无法忍受的财产犯罪。〔27〕面对这样的问题,十八世纪既不统一也不规范的刑事司法体系———法院叠床架屋、司法管辖权重叠冲突、缺乏警察体系以及无数法律漏洞———顿时显得太过严厉也无效果。批评者要求更合理且更确定的司法体系:广泛而密集的警察体系、统一而体系化的刑事程序以及与罪行相当的刑罚。当时所需要的不是过严或过宽的刑罚,而是稳定周延且能运作于“社会身体最细微处”的刑罚措施。因此,这个架构的设计目的,是以全新而有效率的方法扑灭下层阶级初萌的犯罪性,同时限制最高统治者的独断权力。十九世纪初欧洲出现大规模的刑法改革,制定法典,确立罪名与刑期,重整刑事程序与司法管辖权,目的就在于达成上述两个目的。为了适应新兴的现代性结构,刑罚也需要做出调整。〔28〕
以政治变迁与刑法改革为背景,福柯转而讨论了十八世纪末期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理论家们的改革主张。但是,福柯清醒地指出,监狱使用的一般化,连同其特有的隐秘、孤立与单调,与这些改革者的理论大相径庭。更令人惊讶的是,福柯指出,在此之前监狱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只具有有限而边缘的地__位,只是用来关押等待审判或惩罚的犯人的地方,并不属于标准刑罚的一环。既然如此,监禁又是如何快速成为法定刑罚的一般模式呢?
五、监狱规训的起源
关于监狱的兴起,通常的解释都是指向在此之前就存在着的集中惩罚性监禁模式———阿姆斯特丹的苦役所、根特的劳役所、英格兰的格洛斯特劳役所以及费城的沃纳特街监狱。这些强调工作与改造的监狱所发展出来的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与改革者的计划相符,因为它们在设计上采取矫治主义而非惩罚。然而,就算监狱制度与改革者的计划都以改造个人为目标,两者所使用的方法却完全不同,各自以相当不同的技术来掌握并转变个人,各自以特定技术来思考“身体”并接近“灵魂”。改革者从观念层次来处理这个议题———以符号、教诲和表述来说服犯人或帮助犯人衡量利害。相对于这种做法,监狱则是抓住囚犯的身体,操作他、训练他、组织他的时间与动作,最终目的是要转变灵魂,即“习惯之所在”。监狱控制了个人,以行为主义模式操控并打造个人,而不只是尝试从外部影响其道德思维。因此,改革者的模型与逐渐建立起来的监狱体系之间的重大差异在于技术而不是法律或者理论。
规训技术的演进是福柯的历史论点中最具原创性也最令人感兴趣的方面。对福柯来说,规训是“人类身体的技艺”,也是控制身体的方法,它能使身体变得既顺从又有用。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然而,只是到了古典时代,身体才逐渐被视为权力的对象与目标,无需大张旗鼓地使用暴力就能予以控制和改善。规训技术使得控制与改善身体成为可能,它起初产生于各种机构之中———军队、修道院、学校、医院和工厂———但从十六世纪开始,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能够运用,规训技术便一再地受到巩固与再生产。〔29〕
福柯从过去的实践和文本中抽象出规训的一般方法与原则的蓝图。在他的描述之下,规训主要是“细节的政治解剖学”,规训以最小的控制规模来运作,注意力主要不是放在整个身体,而是放在身体的个别动作和姿势上。规训的目标在于增加每个动作的效率并发展各动作间的协调性,规训运作各种力量并将之结合在一起。规训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注意任何可能的偏差,并对受规训的身体施以缜密的控制。
为了促进控制,某些组织原则便应运而生:首先使这些原则适用于特定的机构,之后再加以一般化,使之也能适用于其他环境。因此,对于在空间中分配个人的记忆,发展最有力的便是军队———队伍行列使得大批个人秩序井然,同时也将个人一个一个地分隔开来,使之受到注视、监督与评估。同样的分配方式很快被运用到教室、工厂、医院等地方。修道院也发展出时间表,用以组织时间和动作,详细列出一连串的工作,并且规定了反复持续的周期。从比较小的规模来看,“演习”(manoeuvre)的概念源自军营与工厂。在反复的例行训练中,身体的确切姿势、四肢的位置以及最细微的身体动作都经过设计以增加身体的效率,并使身体连接到武器的使用或者机器的操作上。通过这些方式,直到身体变成温顺、有效率、有用的机器,从而可以完成训练所期待的功能。〔30〕
个人在本质上当然是顽强反抗的,因此如何处理不服从就成为任何控制方法的核心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规训方法不只是惩罚麻烦的制造者,而且也发展出一整套新的制裁方法,福柯称之为“规范化”。这个方法在本质上是以矫治为导向的,而不是以惩罚为导向,所关注的是诱使顺从而非明确的报复与赎罪。这个方法所涉及的在于用什么方式来以希望的行为标准评估个人:这些方式包括了解个人如何表现、注意个人的动作、评估个人的行为,并以法规来衡量个人。监视制度与检查程序可以提供这种知识,让不顺从或偏离常规的事件能受到监控与处置,同时将注视下的各个主体予以“个别化”。由于重点在于矫治而非惩罚,因此所使用的实际制裁倾向与操练和训练相关,至于措施本身则有助于“导正”行为并协助个人更能自制。牵涉到这个规范化过程之中的是新的“人的科学”,例如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因此只有通过制造关于个人的细致的、系统的知识才能使这些科学成为可能,而这些科学转而又会有助于施加在个人之上的规范化权力和控制。〔31〕
边沁在1791年设计的全景敞视监狱( Panop ticon)被福柯视为是这些权力/知识原则的缩影,它不仅是监狱的原型,而且是所有实施监视和规训制度的机构的原型。在这种监狱中,囚犯早晚会在持续不断的可注视性与脆弱性下进行自我控制。权力不再需要施加制裁,相反,权力的对象必须让自己以合乎希望的方式来行事。这样一来,有形压制的残余逐渐被温和但却有效的支配结构所取代。除此以外,与此相关的权力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自行产生且客观的。权力关系亦不依赖身处其中者的力量与意图:“权力的完善应该倾向于使权力本身不必进行实际运作⋯⋯建筑机制应该是一台创造与维系权力关系的机器,并且这台机器将独立于操作者而自行运转;简言之, ⋯⋯监禁者势必卷入他们自身所支撑的权力局势之中。”〔32〕
在这样分析的基础上,监狱和现代刑罚的大多数措施被解释为更宽泛的历史现象的特定方面以及规训的发展和一般化。现代刑罚学的关键原理———调查犯罪背后的“罪犯”、对矫正和调整的关注、专家的介入(他们的任务在于观察、评价和治疗) ———都是这个规训过程的特征,正如标准的监禁技巧如隔离、工作、个别化处遇,以及调整刑期以使之反映行为的改善。而且,“犯罪学”逐渐被视为这个规范化和规训体系的一个要素,这意味着不同的权力架构可能会产生相当不同的犯罪学知识形态(当然,反之亦然)。
这样,福柯从谱系学的角度———规训的发展,并从结构上———规训所采用的运作原理和根据———解释了现代刑罚制度的结构。然而,福柯对监狱实际运作的解释强调了其隐藏在比其宣称的规训个人的目标更广阔的政治统治和一般性社会控制场域中的角色。在福柯看来,正如人们所普遍认识到的那样,在实现其监禁目标方面,监狱一直都是失败的。事实上,自1820年代以来,监狱的缺陷———无法减少犯罪、制造再犯、创造犯罪环境并使罪犯家属陷入贫困的倾向等———就一直为人们所广泛公认。但是,这种监禁的“失败”被福柯重新解释为一种“隐蔽的成功”。制造再犯阶层被认为是有利于政治统治的策略,因为它可以将犯罪与政治分离开来、分化工人阶级的内部、强化对监狱的恐惧以及确保警察的权威和权力。通过创造一个界限分明的违法者阶层,监狱可以确保当局对这些习惯性罪犯有所了解,从而更容易管理他们,尽管这个群体所引发的监视权力可以轻易地被用于更为宽泛的政治控制。根据这种解释,与其说监狱控制了犯罪,还不如说它通过创造罪犯而控制了工人阶级,而且,在福柯看来,这就是监狱这种制度顽强存续达200年的隐蔽的理论基础。〔33〕
六、监狱、规训与现代社会
福柯认为,全景敞视与规训原则很快就会被社会主要机构所采用,最后普遍化于整个社会身体之中。他甚至有些夸张地说,现代社会是一个“规训社会”〔34〕、一个“被监视的社会”〔35〕,我们都在其中受到“全景敞视机器”〔36〕的“无穷尽检查”〔37〕。在《规训与惩罚》的最后一章(标题为“监狱”) ,福柯描述了司法惩罚与其他社会生活制度,如学校、家庭、工厂与济贫法之间的界限是如何因为各制度内部发展出相似的规训技术以及各制度间的技术转移而变得模糊的。在福柯看来,在这里存在一个包含整个社会肌体的“监狱连续体”( carceral continuum) ,它随时随地关注辨别偏差行为、异常与脱离正轨的行为。从最轻微的违反规则到最严重的罪行,这种监视与控制架构都建立在同样的原则之上。在这个整体的框架之下,惩罚的过程在根本上与教育和治疗没有两样,而且它越来越单纯地表现为这些不太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的一种延伸,其结果是曾经围绕着刑罚权力的各种法律限制,例如将刑罚与特定犯罪联系在一起、确定刑罚期限以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等就会逐渐消失。刑法实际上变成了一个综合法制原则(p rincip les of legality)和正常化原则的混合体系,正是这种变迁扩展了它的有效权力的范围,使得它不仅能惩罚“违反法律的行为”而且能惩罚“偏离规范的行为”。〔38〕
七、结 语
《规训与惩罚》一书对整个西方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福柯对于权力本质和权力定位的看法,被认为是对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这两种传统的超越,有助于将这两种传统从十九世纪政治文化的宏大概念(例如国家与个人的对立、资本与劳动力的对立等)中解放出来。〔39〕他特别探讨了知识与权力的关系,指出权力具有积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看待许多问题的视角。对刑罚社会学来说,《规训与惩罚》一书更是具有革命性的意义。福柯从权力/知识与身体的观点来注视刑罚现象,这使得他可以深入刑罚的技术等被其他刑罚社会学家(例如涂尔干和马克思主义者)的问题之中。在他看来,权力运作于完全“物质化”的技术、机制和机构等重要层次上,因此只有对运作中的技术进行仔细考察才能获得最佳的理解。正是在这种视角之下,福柯最终对刑罚制度的核心内容发表了极具洞察力且发人深省的观点。监视、观察与监督原则,规训训练、检查与规范化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具体化之后所产生的有形的、建筑的与组织的形式完全呈现在我们面前,使我们得以了解现代刑罚制度赖以运作的物质实践。事实上,福柯的独特之处正在于他看到了刑罚的微观权力关系,即权力与知识的特定形式实际上与犯罪人接触的地方,并分析了权力关系所采取的各种实践形式。相对于其他社会学传统提供的抽象的、外部的与“非刑罚”的叙述,福柯关注刑罚实践的细节以及机构生活的繁杂,这正是他在方法论上超越其他刑罚社会学家之处。〔40〕
与其他刑罚社会学理论一样,福柯的理论也存在弱点和局限性,因此受到了批判。首先,在关构建现代刑罚的权力/知识关系的同时,他忽略了其他的问题,例如情感、文化价值观和感情力量,刑罚权力得以行使的文化框架,刑罚措施所依赖的社会支持和政治合法性甚至影响刑罚政策和制度架构的日常性政治斗争和协商。他的解释倾向于将现代刑罚视为规训的或者规范化的方法,但事实上,许多重要的当代刑罚措施,例如罚金和死刑,在福柯的意义上都不是规训式的;刑事法院倾向于不断地运用道德谴责的语言和报应的逻辑;甚至于在规训措施已经被采用的地方,它们在实践中也通常与人文主义和公民权力甚至顽固的惩罚性态度达成了妥协。〔41〕
其次,福柯坚持认为监狱在规训计划方面是不断失败的———无论他对监狱运作提出的替代性解释具有怎样的说服力———也引发了一个关于他的理论路径的问题:如果监狱是一种集中的、绝对的规训形式,而且它在规训的努力上总是失败,那么这对于我们认识成功的规训的必要条件有什么启发意义呢?一种可能的回答是,规训所涉及的个人必须以某种方式分享被规训的目标———这在一个惩罚的环境下是很罕见的。但是,要达成这种想法就要强调被规训的主体以及他或她的价值取向,这样一来就会偏离福柯所说的更为自动的规训观念。而且,福柯对于刑罚历史变迁的政治解释似乎意味着断头台和肉刑的消失与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形势变迁正好吻合,但事实上,从十七世纪直到今天,公众的刑罚暴力的衰落似乎是一个更为渐进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42〕
对福柯的一个更为晚近的批判认为,尽管他的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蕴藏在“社会复归”或“处遇导向”的刑事司法策略之中的权力/知识关系,但是,这些策略不再是晚近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欧美各国刑罚政策的特征。在正义模式、报应性刑罚、一般威慑和无害化( incapacitation)甚嚣尘上并主导刑罚政策的“后社会复归”时代,福柯所展示的刑罚控制现象学似乎并不存在了。但是,这种批判对于福柯的理解过于狭窄,没有真正理解他的分析层次。《规训与惩罚》不只是对“实证派犯罪学”和“社会复归”政策的解释,相反,它是对更为根本的刑罚现代性结构的分析,这些结构比最初为其提供正当化的政策目标要长久得多。按照韦伯的术语来说,福柯描述了刑罚如何成为一个依赖于专家知识、官僚惯例和经过计算的、精密控制技术的理性化与工具化的制度。这个职业化、官僚化和理性化的历史过程———规训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确保了无论刑罚的司法或者政治目标是什么,刑罚控制的机构都会倾向于采用依赖并升华福柯所描述之原则类型的理性化的规制风格和风险管理程序。当代的政策选择———例如选择性无害化、辨别职业犯罪人和危险的个人甚至转处的某些情形———都依赖于与社会复归理念下的分析、诊断和预测相同的原理。〔43〕全景敞视的原理不仅启发了现代监狱和劳役所,而且通过电子监视和各种各样使之成为可能的居家监禁和远程控制新技术而扩展到社区之中。规范化的技术继续被用于无数个以社区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机构之中,它们在完全的监禁和完全的自由之间的空间运作。〔44〕“监狱连续体”内部的转换则更为生动地体现为如下事实:在某些法域,由于违反假释规定而从假释机构转入监狱的人数甚至超过了直接被法院判决入狱的人数。〔45〕这些都表明,虽然社会复归的思潮已经成为过眼云烟,但是它并不会减少最初在“帮助罪犯”的旗号下引入的调查、分类和规范化实践的广泛网络,因此现在它们已经构成了刑罚控制的权力/知识网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了.〔46〕因此,尽管福柯对刑罚的解释可能夸大了规训的重要性,忽视了刑罚领域中运作的各种反规训和无规训的刑罚形式,但无论如何,他成功地辨识并分析了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刑罚实践的某些特征。〔47〕

参考文献:
〔1 〕Lucia Zedner, Criminal Justice[M ]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70。
〔2 〕刑罚研究路径的三分法是美国学者大卫•加兰德(David Garland)的贡献,并且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See David Garland and Pe2ter Young, “Towards a Social Analysis of Penality”[ J ] , in David Garland and Peter Young ( ed. ) , The Power to Punish: ContemporaryPenality and SocialAnalysis, Humanities Press, 1983; David Garland,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Punishment”[ J ] , Crime and Justice:An Annual Review of Research, Vol. 14, 1991; Lucia Zedner, Criminal Justice[M ]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Chap ter 3; CyndiBanks, Criminal Justice Ethics[M ] , Sage Publication, 2004, Chap ter 5.
〔3 〕 See David Garland,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Punishment”[ J ] , Crime and Justice: An Annual Review of Research, Vol. 14, 1991。
〔4 〕 David Garland and Peter Young ( ed. ) , The Power to Punish: Contemporary Penality and Social Analysis[M ] , Humanities Press, 1983,Preface.
〔5 〕 See David Garland, Punishment andModern Society: A Study in Social Theory[M ] ,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0, p. 131.
〔6 〕 Stanley Cohen, Visions of Social Control: Crime, Punishment and Classification[M ]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10.
〔7 〕同前注〔5〕, p. 131。
〔8 〕同前注〔5〕, p. 132。
〔9 〕同前注〔5〕, p. 133。
〔10〕SeeMichael Foucault, Discip 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 1977, pp. 3 - 7. 。
〔11〕同前注〔10〕, pp. 7 - 24。
〔12〕同前注〔10〕, pp. 23 - 24。
〔13〕同前注〔10〕, pp. 25。
〔14〕Michael Foucault, “Prison Talk”, in Colin Cordon and etc. ( eds. ) , Power/Knowledge: Selected Interviews and OtherWritings, 1972 -1977, Pantheon Books, 1980。
〔15〕同前注〔5〕, p. 138。
〔16〕同前注〔10〕, pp. 26 - 30; Michael Foucault, “Two Lectures”, in Colin Cordon and etc. ( eds. ) , Power/Knowledge: Selected Interviews andOtherWritings, 1972 - 1977, Pantheon Books, 1980。
〔17〕同前注〔10〕, pp. 26 - 30。
〔18〕同前注〔10〕, pp. 28。
〔19〕关于旧制度下肉刑的运用史以及肉刑最终为什么被废除, See John Langbein, Torture and the Law of Proof: Europe and England inAncient Regim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6。
〔20〕同前注〔10〕, pp. 35。
〔21〕同前注〔10〕, pp. 35。
〔22〕同前注〔10〕, pp. 47 - 54。
〔23〕Friedrich Nietzsche, The Birth of Tragedy and The Genealogy ofMorals, Anchor Books, 1956, p. 213。
〔24〕同前注〔5〕, p. 140 - 141。
〔25〕同前注〔10〕, pp. 57 - 69。
〔26〕同前注〔10〕, pp. 73 - 75。
〔27〕同前注〔10〕, pp. 75 - 77。
〔28〕同前注〔10〕, pp. 77 - 103。
〔29〕同前注〔10〕, pp. 135 - 169。
〔30〕同前注〔10〕, pp. 135 - 170。
〔31〕同前注〔10〕, pp. 107 - 195。
〔32〕同前注〔10〕, pp. 201。
〔33〕同前注〔10〕, pp. 271 - 285; 同前注〔14〕。
〔34〕同前注〔10〕, pp. 209。
〔35〕同前注〔10〕, pp. 217。
〔36〕同前注〔10〕, pp. 217。
〔37〕同前注〔10〕, pp. 189。
〔38〕同前注〔10〕, pp. 293 - 308。
〔39〕同前注〔3〕。
〔40〕同前注〔3〕。
〔41〕同前注〔3〕。
〔42〕同前注〔3〕。
〔43〕同前注〔3〕。
〔44〕同前注〔3〕。
〔45〕同前注〔3〕。
〔46〕同前注〔3〕。
〔47〕同前注〔3〕。


作者简介:江 溯,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7卷第5期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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