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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政策合理性之研究
发布日期:2011-07-22    文章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
摘 要:合理性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判断一切事物的基本依据。作为国家刑罚权的运用策略,刑罚政策的合理性既包括实质合理性(价值合理性) ,也包括形式合理性。刑罚政策的实质合理性主要体现为刑罚观念的转变与刑罚制度的改革;其形式合理性则表现在刑罚政策过程即刑罚政策制定、执行及评估的科学性。
关键词:刑罚政策 刑罚观念 刑罚制度 合理性

合理性是现代性的主要表现之一。在现代社会中,一切物质、精神和行为因素,都要接受合理性的检阅。合理性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判断一切事物的基本依据。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社会活动的合理化是历史过程本身的一种趋向,合理化问题是现代全人类的命运问题。在韦伯看来,合理性是现代与传统的主要区别[ 1 ]。不过,韦伯所说的合理性实际上是形式合理性或工具合理性。除形式合理性外,还存在一种合理性,那就是实质合理性或价值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依据的是人们的观点,亦即依据被人们视为合理性尺度的目的、价值或信仰[ 2 ] ( P26) 。作为国家刑罚权的运用策略,刑罚政策的合理性既包括实质合理性(价值合理性) ,也包括形式合理性。
一、刑罚政策的实质合理性:观念转变与制度改革
(一)刑罚观念的合理化转变
一是理性化的刑罚观。作为抗制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刑罚的存在是必要的,其在抗制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有时甚至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刑罚的威慑力量也是有限的。我国从1983 年至今已组织了三次全国范围内的“严打”,然而,社会治安状况仍然不尽人意,犯罪形势反而有加速发展的态势。刑罚只是社会对付犯罪的手段之一,并非唯一手段,而且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能被刑罚威慑住的,因而不可将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完全指望刑罚去完成。同时,在刑罚手段的运用上也要讲究“可持续发展”,刑罚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刑罚不可能随犯罪的增长而无限量地投入,一味地超量投入刑罚必将使刑罚趋于极限而难以为继。过分地夸大刑罚的作用,对刑罚的功能予以不当的期待,不仅不利于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反而可能导致负面效应。
二是人本化的刑罚观。现代刑罚的发展是与关于人的科学———诸如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精神病学以及医学等———的产生、发展和运用紧密地、内在地相联系的[ 3 ]。刑罚政策也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在刑罚的设定和运用过程中始终贯彻“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思想。正如李斯特所言:“刑事政策并非对社会的,而是对个人的, ⋯⋯是以个人的改善教育为其要务。”[ 4 ] ( P12)人本化的刑罚观意味着,刑罚应当以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为最终目的,刑罚的设定、适用和执行都应该符合人的本性和社会的道义要求。刑罚的本质虽然是给犯罪人带来一定的痛苦,但更应当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努力使犯罪人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得到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将刑罚带来的痛苦程度限制在使犯罪人能够改过迁善和有效地预防犯罪的限度之内。因此,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应当摒弃野蛮、残酷的刑罚,尽量规定并适用宽缓的刑罚;在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要没有偏见和歧视地看待罪犯,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和名誉,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刑罚的执行方式文明、人道,避免给人造成巨大的肉体折磨。就像福柯所指出的,人们绝不应对一个罪犯,哪怕他是一个叛逆或怪物, 使用“非人道”的惩罚[ 5 ]( P101) 。即使是在惩罚最卑劣的凶手时,他身上至少有一样东西应受到尊重即他的“人性”[ 5 ] ( P82) 。
三是效益化的刑罚观。与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一样,刑罚权的运用是一种耗费资源的活动,需要国家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而国家可用于犯罪控制的刑罚资源毕竟是有限的。这一点决定了刑罚的理性运用必须讲究经济效益,必须使所能够利用的刑罚资源产生最优化和最大化的刑罚效益。现实主义的刑罚政策应当是进行代价计较的刑罚政策,而不是不计代价地感情用事[ 6 ] ( P71) 。因此,刑罚政策在以有效打击、预防犯罪为目的的同时还要注重刑罚的效益,不使刑罚的运用成为不经济。“人们不应从罪行的角度,而应从防止其重演的角度,来计算一种刑罚。人们需要考虑的不是过去的罪行,而是未来的混乱。人们所要达到的效果应该是使作恶者不可能再有重犯自己罪行的愿望,而且也不再有仿效者。因此,惩罚应该是一种制造效果的艺术。人们不应用大量的刑罚来对付大量的犯罪,而应该按照犯罪的效果和刑罚的效果来使这两个系列相互对应。”[ 5 ] ( P103)效益化的刑罚观就意味着在刑罚的设定和运用中,必须注意对刑罚资源进行合理化配置,用尽可能少的成本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
(二)刑罚制度的合理化调整
1. 刑罚体系(结构)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转变
从宏观历史演变的角度观察,刑罚体系和结构的变化呈现出一条明显的轨迹,即刑罚趋轻与合理化是刑罚变化的必然趋势[ 7 ] ( P467)。从古到今,人类社会先后采用了死刑和肉刑中心的刑罚结构、死刑和自由刑中心的刑罚结构、自由刑中心的刑罚结构、自由刑和财产刑中心的刑罚结构四种类型的刑罚结构[ 8 ]( P68) 。其中,死刑和监禁刑占主导地位的可称为重刑刑罚结构,监禁刑和财产刑占主导的可称为轻刑刑罚结构[ 9 ]。从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来看,现行刑法中规定了五种主刑,除死刑外,在四种自由刑中,三种都属于监禁刑。这样的刑罚体系和结构,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摆脱“重刑”之名的。而同时,多年“严打”造成犯罪量与刑罚量的螺旋式恶性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功能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矛盾已经引起了有识之士的担心和关注。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刑罚体系或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
其一,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直至最终废除死刑。死刑的最终废除是刑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刑罚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慢性废除法是较为现实可行的选择。死刑的慢性废除不外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在立法上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根据边际威慑力的分析,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死刑只能适用于那些最最严重的犯罪,而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最最严重的犯罪终究是很少数的;同时,即使是出于“杀人者死”的观念,死刑也只能适用于侵犯生命权的犯罪。因此,有必要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控制在少数侵犯生命权的最严重的犯罪。二是充分地运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通过控制死刑执行,达到死刑只宣判而不实际执行的状态,从而最终促成彻底废除死刑目标的实现。
其二,刑罚种类的多样化。犯罪是无穷变化的,而刑罚方法毕竟是有限的,我们只能通过不同刑罚方法的排列组合,以应对多种多样的犯罪。而扩展排列组合的结果的惟一途径就是增加组合的要素即刑罚种类。针对我国目前刑罚种类(尤其是主刑)相对单调且开放性程度较低的状况,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如,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完善资格刑的形式和内容,还可以考虑增设劳役刑(不剥夺自由的劳役) ,使刑罚种类得以丰富和充实,同时也可以改善我国的刑罚结构,增强其开放性、人本性和效益性。不过,主张刑罚体系或结构的轻缓化并不意味着只是一味地、盲目地追求轻刑化。刑罚轻缓化是人类社会刑罚发展的一个总的趋势,而就每一个具体社会中所发生的犯罪而言,其危害程度总是存在轻重之分的。因此,在刑罚总体趋缓、刑罚种类丰富的同时, 还应注意把握一定的“度”,保持严厉措施与温和措施之间合理的平衡。
其三,刑罚幅度设置的合理化。刑罚幅度如果太窄,就相当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难以实现个案的区别对待;刑罚幅度如果过宽,又容易出现轻纵或过枉。只有法定刑幅度合理,才能为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提供可靠保障。我国现行刑法中自由刑幅度设置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定刑幅度过大。这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在量刑时难以把握,因而是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对我国刑法中的刑罚幅度予以适当调整,使之趋于合理化、科学化。一般来说,合理的法定刑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予以确定。根据对自由刑的边际改造效果的分析,对于越轻的犯罪,其法定刑幅度应当越小;而对于越严重的犯罪,其法定刑幅度则应适当予以扩大[ 10 ]。如此,既可以在具体个案上做到刑罪相应,从而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又有利于提高刑罚效益。
2. 量刑合理化、科学化
我国目前的量刑政策偏重于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实害的考虑,而对作为行为主体和刑罚承受者的犯罪人本身的因素则较少关注。刑罚的报应根据及其特殊预防目的决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相结合下的折中主义量刑政策才是合理的选择,也就是说,刑罚的裁量既要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行为人教育改造的难易程度(在服刑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进行初步的评估,以判处适当的刑罚。要实现量刑政策的这一转变,应对我国刑法中有关量刑的规定进行完善,如,确立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地位,完善量刑情节及其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等。量刑政策的选择实际上是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相平衡与协调的过程。一般公正是指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司法所体现的公正性;个别公正则是在个案的裁判中所体现的公正。一般来说,立法更注重一般公正,司法更注重个别公正。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并不能达到完全一致。实现所有案件的个别公正当然是量刑公正的理想境界,但这很难达到;而一般公正相对来说较易实现,并且,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一般公正的实现在一定意义上可能比个别公正更为重要。作为理想与现实相“妥协”的次佳选择,我国的量刑政策应当选择一种折中的模式,即在一般公正的框架下,保证个别公正的实现。因此就要求量刑的根据应当全面、明确,量刑方法应当合理、科学,在遵循统一的量刑标准的前提下,赋予法官有限制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3. 行刑人道化、社会化
行刑人道化、社会化是人本主义原则的当然要求,也与现代刑罚改造矫正犯罪人的目的相吻合。监禁刑自身的特质导致其在行刑手段与目的、过程与效果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为了缓解“监狱行刑悖论”,摆脱监狱行刑的困境,行刑社会化思想应运而生。近2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西方各国都在研究、探索和寻求刑罚中非监禁制裁措施以取代监禁。目前在西方社会,非监禁化已经成为行刑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而同其他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的行刑实践中社会化程度明显偏低,如,监狱行刑中的孤立、保守、封闭的倾向严重,管制、缓刑、假释等适用率极低,同时在执行上处于散乱、失控的局面,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导致刑罚适用上的高成本、低效益。行刑社会化代表着世界行刑发展的方向,是缓解监狱行刑悖论、提高行刑效能和改造质量的根本出路[ 11 ]( P3) 。行刑社会化以实现犯罪人与社会整体的协调为最终目的,注重刑罚效益,符合刑罚政策现代化的要求,因而也是我国行刑制度改革的合理选择。在我国,行刑社会化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但仍需要加以完善。一方面,完善社区刑罚制度,适当扩大管制、罚金、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的适用,合理运用减刑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经济的监禁刑的适用。2003年7月10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达《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6 个省市为首批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对监狱行刑模式与行刑制度予以变革,实现监狱设置的合理化以及罪犯处遇的开放化、人性化。如,有的监狱设置了半开放式监区,让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进入半开放式监区服完剩余刑期,以便使他们在刑满释放后能够较为顺利地适应社会生活[ 12 ]。这无疑也是十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二、刑罚政策的形式合理性:过程的科学化
从我国刑罚政策的历史来看,刑罚政策向来是被作为统治策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更多地注重刑罚政策的具体内容,而较少关注刑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科学性。公共政策从提出到完成表现为一种过程。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刑罚政策也不应仅仅局限于刑罚的设置、适用和执行,还应该将国家制定刑罚政策、执行刑罚政策、评估刑罚政策的全过程予以反映。这样,刑罚政策才能体现出其科学性、民主性,也才能体现出“立法国家的智慧”[ 13 ] ( P37) 。
(一)刑罚政策的制定
政策制定是政策过程的首要阶段。政策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由一系列活动或环节所构成,具体来说,包含政策议程、方案规划以及方案合法化等功能活动环节或阶段[ 14 ] ( P182) 。刑罚政策的制定也应遵循公共政策制定的一般程序。
1. 政策议程。政策议程就是指引起政策决定者深切关注并确认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被正式提起政策讨论,以决定政府是否需要对其采取行动、何时采取行动、采取什么行动的政策过程[ 15 ] ( P130) 。一般认为,政策问题的认定是政策制定过程的开端。某一问题要成为一项政策问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是存在一种可以确认的客观情势,其二是出现强烈的公众诉求,其三是形成明显的政策需要[ 15 ] ( P123 - 125) 。当现实公共问题被认为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潜在的公共问题被认为具有必须解决的价值时,从决策者的角度来说就可以认为已经形成了明显的政策需要。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诱发犯罪的因素增多,而社会控制相对薄弱,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到新中国成立以来(除“文革”时期外)的最高水平,严重恶性案件大幅增加,许_____多地方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以致出现了“正不压邪”的不正常状况,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令公众感到强烈地不安。如何应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刑事犯罪高峰,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在此情况下,党和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到了全党下决心的时候了。”[ 16 ] ( P155)
2. 方案规划。方案规划是指对政策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的活动过程,具体包括问题分析、目标确立、方案设计、方案论证以及方案选择五个环节[ 14 ] ( P190)。议程设立后,要对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判明其性质和症结,挖掘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以便能“对症下药”。如,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打击不力,司法腐败,预防机制不健全,立法不完善,还有社会新旧体制交替等,如果不进行深入分析,单纯地将其归结为打击不力,而一味实行“严打”,其结果将是“治标不治本”,“严打”犹如割韭菜[ 17 ] ( P70)。在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就进入目标确立阶段。目标一旦确立,就决定了刑事政策的方向以及评价政策方案优劣的标准,同时为将来检验政策的执行结果提供了基本的尺度。刑事政策的目标应当具有可行性,应是在现有条件(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环境,可利用的人、财、物等资源)下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的。如果不切实际地确定一个在现有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如,不顾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事实而以“消灭犯罪”作为刑事政策的目标,就会使政策方向发生错误,政策执行也就不可能达到预想的结果。在确立目标之后,针对所确立的刑事政策目标,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途径提出各种方案设想,并对有关方案进行论证,特别是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现代政策科学观认为,可行性分析是理性公共政策分析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个几乎不可替代、不可逾越的阶段[ 15 ] ( P267) 。可行性分析主要表现在政治、技术以及经济的可行性上。成功的政策往往要全面地考虑到各方面的可行性,并选出一个最佳结合点[ 18 ] ( P88) 。在可行性论证之后,要对各个政策方案进行择优评估,以选择或综合出一个最佳方案或满意方案。
3. 方案合法化。政策合法化是指法定主体为使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而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政策的行为过程[ 14 ] ( P197) 。通过合法化过程,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转化为合法有效的政策,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性,从而有效发挥其规范和指导作用,最终实现政策目标,解决政策问题。
(二)刑罚政策的执行
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的中介环节,是将政策目标(理想)转化为政策现实的惟一途径。正如美国学者艾利森所言,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 , 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 14 ]( P226) 。刑罚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系到刑罚政策的目标能否实现;同时,通过执行,不仅可以检验刑罚政策是否正确、合理、科学,还可以根据在执行过程中所收集、反馈的信息,对刑罚政策进行不断的修正和完善。
1. 执行前的准备。刑罚政策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政策宣传、制定计划、物质准备和组织准备等环节。我国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向来重视政策宣传。在历次“严打”整治斗争中,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使“严打”整治的精神家喻户晓,发动群众协助破获大量刑事案件。制定执行计划(政策科学中称之为政策分解)是政策执行初期的另一项功能活动。一般来说,一项政策的提出,往往只是指出实现政策目标的基本方向,是比较抽象的,而政策的执行却是具体的。要使政策执行得以顺利地进行,还必须在这些抽象的原则指导下,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出政策执行活动的“线路图”,明确工作任务指向,使执行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14 ]( P226) 。此外,必要的物质准备和组织准备也为政策的顺利执行提供了经济基础和保障机制。
2. 组织实施。这是政策执行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涉及面比较广、事关全局的重大政策,非常规性政策特别是具有风险性的政策,受各种因素制约、难以进行精确定量分析的政策,缺乏政策经验、结果难以预料、后果影响深远的政策,必须经过政策实验[ 14 ] ( P229)。政策实验就是指选择具有典型性的实验对象或“试点”,在小范围内试行某一政策,根据其试行情况,对该政策方案进行检验、评估、修改、补充,为政策的全面实施做准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领域有过不少成功的试点案例,近几年来也尝试运用试点推进刑事政策方面的改革与调整,如, 2003年以来,北京、南京、四川、湖北、陕西、吉林等省、市的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对未成年犯罪人“暂缓起诉”制度,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6个省市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等。此外,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的协调与监控要贯穿始终,以保证执行活动的和谐,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杜绝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的浪费,并且保证政策得到正确地贯彻和落实。
(三)刑罚政策的评估
刑罚政策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恰当的方法评价和估计刑罚政策的内容、实施的效果的活动。刑罚政策评估是衡量刑罚政策效果的重要途径,也是对刑罚政策的效果进行科学描述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和新变化层出不穷,单靠传统的经验来决策已经不能应付日益复杂的决策问题,实践证明,经验决策必须向科学决策转变,而政策评估正是使决策迈向科学化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政策评估,人们才能够判断一项政策是否收到了预期效果,从而决定这项政策是应该继续、调整还是终结;同时,通过政策评估,还可以总结政策执行的经验和教训,为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供依据。
从我国目前政策制定、执行的过程来看,在形式合理性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我国的政策制定过程呈现出明显的“内输入”的特点[ 14 ] ( P209) 。在我国,由于社会结构分化程度较低,社会利益的表达与综合并非由各种社会结构来承担,而是由政治系统内部权力精英经过分析、研究和调查而将他们所认定的社会利益输入到公共政策中去的,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刑事政策(刑罚政策)的制定也反映了这一特点,加之长期以来把刑法看做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的观念,使得刑事政策(刑罚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具有神秘色彩。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推进,政策制定的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公众的社会期望逐渐增长,参与意识逐渐增强。相应地,刑事政策(刑罚政策)的制定过程也要体现民主化,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尽可能多的意见能反映到政策制定者的手中来,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刑事政策,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多方面的意见[ 17 ] ( P78)。同时,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研究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听取他们的意见。此外,必要的论证也是现代刑事政策制定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我国在刑事政策的执行上历来注重政策宣传,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应当注意全面、系统地把握其精神,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对政策的误读。同时,要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的指导和监控,避免刑事政策(刑罚政策)在执行中被曲解、被弱化,并且及时有效地查处和防止政策执行中违法乱纪、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现象。政策评估是我国政策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在主观上对政策评估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政策评估不规范、不完善,受到较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困难重重。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政策评估体系,首先要提高对政策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视评估的批判性功能,端正评估态度;其次,应当将评估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政策评估机制,使政策评估工作真正成为政策过程的一部分。在形式合理性日益受到关注和强调的现代法治国家,遵循科学化过程的刑事政策(刑罚政策)才能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并被更好地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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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理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月第40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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