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视野下的行政强制措施(8)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相对人的财产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限制了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其在一定期限内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权利人暂时无法行使该项权利。实践中许多人常常将查封、扣押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相混淆,这是应该得到澄清的。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
1.查封。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予以查实、封存,待实体结论作出后再加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所有特性,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主要针对的是不动产,往往称为“就地”查封,并须贴上封条予以登记造册,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查封期间不得进入或使用被查封的标的。
2.扣押。被扣押财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扣押期间不能行使对财产的使用与处分权,其主要是针对动产,如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品或其它非法财物,同时,扣押往往是异地的,即将扣押的财物空间上移至行政机关的办公地或其它适宜存放的地点。
司考真题,(2005—2—80—多)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
C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D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汽车维修费、养路费和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的要求
【答案】A、B.多项选择题正确选项的数量可以是2∽4个选项。A选项正确,扣押车辆确属行政强制措施。B选项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这里又考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依法行政原则——职权法定的内容。C选项错误,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性质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简单地以行政机关是否退回财产为依据。D选项错误,因为行政赔偿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而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且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是明显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间接损失的范畴。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物品的扣留、封存等也属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
3.冻结。主要是针对相对人银行存款账号内的资金宣布未经批准不得支取,有“只进不出”和“不进不出”两种冻结。冻结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不能无限期的冻结下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涉嫌经济违法的企业的账号只有冻结一个月的权力,根据需要可以再延续两次,待案件有了实体结论,如行政主体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则被冻结账号的存款将可能被行政强制执行而划拨至行政机关的账户内。
4.收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章的规定,对涉案的财物应当先以收缴将其暂时控制起来。应当收缴的财物包括行为人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以及淫秽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收缴涉案财物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案件的实体结论(往往是行政处罚)作出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①应当上缴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②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③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这里的收缴即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
考生对以上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阐述须悉心予以领悟,进而对出现的考题正确作答。
中国政法大学·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