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视野下的行政强制措施(5)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晚近以来,行政法学界有将两者合称行政强制并一起研究的趋势,这也正是司法部“三大本”中确立行政强制一章内容的原因。立法机关也似采取将两者一起规范的作法,起草的《行政强制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审。

  考生务必牢记我国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种类:

  其一,所有有罚款权的机关都有加处3% 执行罚的间接强制执行权→此为横向的一般规定。

  其二,公安→强制传唤、拘留与带离现场(《集会游行示威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工商→强制划拨和拍卖;税务(国税和地税)→强制拍卖、扣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金融(人民银行)→划拨存款;审计、财政→强制划拨;外汇管理→强制收兑;海关→强制扣缴与变卖(《海关法》第93条,(2007-二-92-不)A选项及B选项即考查此内容);专利→专利局可强制他人许可适用专利。→此为归属于纵向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权。

  其三、归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三种强制执行权:①强制服兵役→《兵役法》第61条;②强制拆除住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房地局所属的;③强制拆除建设工程→《城乡规划法》第68条作出责令拆除的城乡规划部门所属的。

  例,《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此项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拍卖和划拨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最后,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笔者以为,行政机关仅在静态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而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恢复原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的形式。这一立法表述已告诉我们它不是行政处罚。那么如果动态去将这一行政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实践和实现其义务状态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范畴。

  另外,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的司法拘留属于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则为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