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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视野下的行政强制措施(3)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对象为税和费时的无偿性等特点。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对私有财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征收应予补偿,这是对以往传统理论行政征收无偿性的一次颠覆。行政征收属于实体上确立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与程序上临时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区别。行政征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表现载体均为行政处理决定书,而非处罚决定书。

  行政征收为税、费时必须以立法规范为依据,且作为一种公共负担不予补偿。我国已经制定了一部《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在司法考试的法规汇编中被收录在经济法的财税法中,但考生应当将其作为行政法来看待,因为其规定了税务机关最重要的的几种特殊规则的行政行为。

  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征收为必经式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的一个通知中将这三种具体行政行为排序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此处的“税收保全措施”即税收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择执行

  该条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必须正确区分这四种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真题:(2006-二-80-多)李某购买中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1000元。后因李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李某的中巴车扣押,李某不服。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对缴纳税款和罚款决定,李某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李某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某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申请

  C.对扣押行为不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D.该国税局扣押李某中巴车的措施,可以交由县交通局采取

  答案:【A、D】正确作答本题的前提是区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三种行为。“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表明的是行政征收行为,而非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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