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视野下的行政强制措施(6)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流通两大类。他们主要是由管理部门的单行法规定的。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其涉及《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适用,又分为:

  其一,有法律根据的行政强制措施。

  前已述及对人身自由权而言,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属性上是对权利的限制而非行政处罚中的剥夺,因为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实体的、最终的结论。当然,就客观效果而言两者对相对人是没有差别的,我们只是从法律属性上作了上述区分。实践中完整地考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留置盘问。也称留置盘查或继续盘查,这是《人民警察法》第9条赋予人民警察的对嫌疑人将其带至一定场所进行盘问的权力。留置盘问最多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应该指出的是,留置盘问后可能发现犯罪行为而引起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导致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程序。但宏观上说,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相对人到达某一特定场所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要对其进行讯问、调查取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83条全面规范了传唤的程序。传唤的一般期限为8小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传唤本身是行政强制措施,但强制传唤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了。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管束或约束身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带将其约束至酒醒。

  4.扣留。根据《海关法》第6条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对走私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对其扣留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如有证据认为其构成犯罪的,海关必须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5.强制戒毒。这里的强制戒毒是根据国务院1995年1月15日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的将吸毒者送至强制戒毒所,期限为3~6个月的强制戒毒。但其又有上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为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