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浅谈违法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有些矛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出现了大量的上访案件。国家提倡公民依法、逐级、有序上访,但是,有些上访人违法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影响了我国的对外形象。针对这些违法上访者,有些省、市、县也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收效甚微。关于违法上访的形式、原因和对策笔者浅谈如下:
一、违法上访的主要形式。

违法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恶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体、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堵门。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严重影响办公秩序;二是堵路。拦截公共车辆或者在路上堵塞、阻断交通,严重影响其他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三是长期到有关部门缠访、闹访,或者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四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五是极少数上访人员情绪激动,公然打骂接待工作人员等等。

二、违法上访的原因。

1、司法机关对上访人的诉求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有些上访者在开始时都属于正常合法的诉求,但由于问题久拖不决,或虽经处理,但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办案单位为了摆脱上访人的纠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全面彻底的解决上访人的诉求,致使上访人违法上访。

2、司法机关在原案处理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导致司法不公,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从一开始解决起来并不困难,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理念偏差,司法作风不规范,对当事人采取冷、横、硬的态度,造成当事人对司法机关有偏见,有敌对情绪,处理结果有时虽然公正,但当事人认为不公正,加之,司法人员不耐心去解释法律规定和处理理由,放任当事人去上访,造成上访者违法上访。

3、上访人员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上访人身份一般是农民群众,他们大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常识,不懂法律规定,加之长期上访,心中积怨太深,心结难解,性格偏激,个性固执,不听劝阻,个人要求不断膨胀,甚至超出法律的范围,有关部门法律程序已走完,他们仍不满意,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达不到目的而走上违法上访的道路。

4、法律权威缺失,上访人信访而不信法。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特别是法律的最后一道程序法院判决没有权威,对判决不服上访后,有些司法机关为稳控上访人,不管原来处理结果正确与否,不得已撤销原来的处理结果而从新处理,致使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法律权威缺乏,法律没有尊严,从而导致上访人信访而不信法,让上访人从思想上形成错位认识,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行为上开始升级为无理取闹、反复多次越级上访,以上访相要挟,最后走上违法上访。

三、应对违法上访的措施。

违法上访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法律政策权威,影响了各级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应坚决防止和遏制违法上访,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有利于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有助于推动社会法治建设,也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1、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执法为民意识和公平正义意识,在提高案件质量上狠下功夫,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诉案件的发生。各级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要牢固树大局意识和执法为民的理念,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做到程序和实体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将案件办成铁案,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2、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各级司法机关应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对符合适用轻缓刑案件的,依法从轻、从快办理;属“严打”重点案件的,依法严厉打击,快审快结。通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和调,化解矛盾,平息事态,消除当事人之间已破坏的社会人际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3、构建大调解格局,加大调解力度。为使社会矛盾得以彻底化解,调解是首先结案方式。充分发挥基础民调组织、乡镇司法机关、行业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关的作用,构建大调解格局,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司法程序,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的和调协议,做到案结事了,使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思怨,从源头上避免和预防违法上访案件的发生。

4、建立诉访分离机制,树立法律权威。造成涉诉信访案件多的原因是诉访不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也视为上访,以致于造成依法处理结果不稳定,法律权威缺失。建议建立诉访分离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属诉的范畴,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不能视为上访,对于申诉案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立案案件的立案再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稳定性。对于申诉的案件,各级、各部门和上级领导不能按上访案件予以交办,彻底纠正上访人信访不信法不正确的理念。

5、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各级司法机关应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利用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向人民群众宣讲法律,提高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司法机关要注重结合办案延伸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失时机的向当事人宣讲法律、讲解法律、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当事人正确对待案件结果,达到服判息诉之目的,从而减少和杜绝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四、对打击、制裁严重违法上访行为的具体建议。

违法上访特别是已构成犯罪的上访比一般的越级访、闹访、缠访行为性质更加严厉,社会影响也更大,不仅影响正常的信访秩序,而且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为此,对严重违法上访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和制裁。

1、建立案件结终机制。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不管属涉法涉诉的,还是属政府等其它部门的,均应建立案件终结机制,以确保处理结果的稳定性,上访人对已终结的案件再上访的,均应定性为违法上访,应给予严厉打击。为确保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建立省级案件终结机制,对于涉诉案件,以省高院的决定为最终结论,当事人不得再进行申诉。对于涉法案件和其它信访案件以省级部门的决定为最终结论,信访人亦不得再进行信访。只有这样,才能使大量的信访案件稳定下来,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2、制定《信访法》。目前适用的是国务院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但信访条例毕竟不是法律,针对目前信访总量多,违法上访人员多的情况下,《信访条例》没有从根本上起到规范和打击作用。为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使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严厉打击违法上访行为,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信访法》,只有把条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起到规范和打击作用,才能遏制违法上访行为,才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 、加大打击严重违法上访的力度。目前虽然各省均出台了打击制裁严重违法上访行为,但力度远远不够,建议只要违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就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修订《刑法》,增设相应的罪名,利用刑法彻底震慑严重违法上访行为,让上访人只能依法信访,反映诉求,不敢违法上访而触犯刑罚。

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信访的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违法上访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大力宣传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严厉打击和制裁违法上访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宣传方式多样化、覆盖面要广、特别是要深入到农村偏远地区和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真正营造依法信访的氛围,在群众中树立违法上访可耻的理念。同时,要大力宣传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让群众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人民满意之目的。

鄢陵法院 袁伟建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