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离婚案件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婚姻状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婚姻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势必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离婚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就鄢陵县法院近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抽取了100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一些特点。
(一)、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鄢陵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2007年审结离婚案件158件;2008年审结离婚案件176件; 2009年审结离婚案件就达231件。
(二)、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从笔者抽取的百起案件中有61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仅为39件。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逐年呈年轻化走势。在笔者查阅的离婚案件中,大多当事人是20几岁,结婚没几年就离婚。经统计30岁以下离婚的占52%,30岁至60岁离婚的占46%,60岁以上的仅占2%。
(四)、离婚理由集中在婚外情方面,但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较少,但在逐年增多。尽管《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仍不强,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所以往往是被动承受离婚的痛苦。不过,近年来约有2-5%的开始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了,但是在举证方面存在欠缺。
(五)、缺席判决的比例有所提高。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100例案件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34件。
(六)、撤诉后又重复起诉的增多。在查阅的案件中,有11起案件是曾经立案后经审判人员作调解工作撤诉后又重复起诉的。
(七)、通过诉讼后离婚的较多,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调解和撤诉的案件)离婚案件,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有76件,占76%。而调解和好的则只有8件,占7%,撤诉的有15件,判决不准离婚的仅1件。
二、上述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离婚诉讼不断增加的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案件上升,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基础薄弱,一般都是经人介绍不久后就草率结婚。一些父母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包办子女的婚姻,导致子女草率结婚,出现性格不和,难以维持长久。另外一些年轻人思想过分开放,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而后不得不匆匆领证结婚。
2、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以前在农村,一提及离婚就感觉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清楚。加上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夫妻之间实在合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离婚丢人的观念已不再是约束婚姻的枷锁。
3. 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生活艰苦而将配偶之间的感情磨砺得较为粗糙,最终双方要求离婚。
(二)、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的原因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社会以及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机率比较大。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三)、离婚理由比较集中在婚外情方面的原因。
近几年虽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周围的农民失地人数较多,大量农村青年男女分别外出打工,涌入城市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外出务工家庭呈现出两种类型:第一是单一外出型。即一个外出打工,一个在家留守,外出者有自己的世界,留守者有自己的生活,偶尔电话联系,难以有情感沟通,夫妻感情也就难以培养起来。第二种是双方外出型。即夫妇同时外出打工,但往往都不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工厂,大多是住工厂里的集体宿舍,双方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空间,若男方或女方在自己的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那么就极易发生婚变。
(四)、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 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
现实中举证难非常突出,尤其表现在无过错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其中发人深省的是,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虽然夫妻不和睦,但难以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在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
2. 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应该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一律都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3、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抛弃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会被判决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笔者就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怎样采取遏制离婚率上升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社会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普法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地方政府的干预机制
地方政府应该在每个村民委员会定期开设婚前辅导课程、婚姻辅导课堂和离婚辅导课程。由当地司法所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定期给予讲解,帮助未婚男女在婚前明白彼此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以减少在婚姻中的冲突;而不幸面临离婚者,则要参加离婚辅导课程,分析离婚的原因,减少离婚的产生;即使夫妻决定离婚,也可以通过咨询辅导而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规范不法婚姻行为,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二)法院方面。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要适时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同时要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对于那些因同居引起的纠纷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同居的危害。对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补办结婚手续,或者依据法律宣告婚姻无效。切实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1、积极利用诉前调解及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鄢陵县人民法院 王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