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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诉上访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的信访现状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而社会稳定又制约并引导着信访工作的方向,这使得信访制度与法治目标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当稳定压倒一切时,所有的信访机构都成为社会稳定工作的指挥部,“花钱买太平”、“摆平就是水平”等成为信访工作的实际考核目标。信访方式亦成了相当一部分民众与政府抗争维权的主要手段,如何解决信访难题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虽然国家为解决信访难题已经付出了高昂成本,却仍然没有化解一浪高过一浪的“信访洪峰”。而这其中有40%属于涉诉上访,下面笔者就结合法院工作实践对这一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涉法上访的成因

    (一)、历史原因 

    从我国的法制史来看,在古代老百姓心目中“官”就是“法”,“法”就是“官”,一旦有了冤那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希望伸冤。从封建社会中的击鼓鸣冤、“赴京喊冤”、拦轿告状等场景中,都能找到信访活动的许多痕迹。受传统的影响,有的群众经人民法院的裁判败诉后,自然而然的就会想到要“上告”、“上访”, 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这可以说是上访者的普遍心态之一。

  (二)、社会原因

    国情专家胡鞍钢等人早就发出严重警告,称中国将再次进入社会不稳定时期,其突出表现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经济结构调整;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下岗洪水"和"失业洪水";世界上最显著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世界最大范围的生态环境破坏。由于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通过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就是利益的再分配。这样在改革过程中就难免会使某些方面的矛盾产生甚至激化,从而造成上访,而司法机关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涉诉上访将会在上访总量中占很大比重。

    (三)、上访人自身原因

    1、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很多当事人往往以自身利益来理解法律,只要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就认为法院不公正。还有部分当事人认为“法院收了诉讼费,就应当为自己办事”,不遵守规定和履行义务,“有理无理”都要找“领导”反映情况,反复上访、缠访,以为反复纠缠就能使结果变得对自己有利,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给法院施加压力。这是不少无理上访者所持的心态。

    2、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有限。部分上访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生活确实困难。他们认为受了“委屈”,无力与代表国家的法院相“对抗”,自然而然的选择了自认为最有效、最经济的上访作为救济的途径。

    (四)、法官原因

    司法公正是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我国的法官队伍承载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其总体素质是好的。但毫无疑问,确有一些法官由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诸方面原因已不能胜任目前的审判工作;有一些法官缺少社会责任感,拘泥于刻板的“法条主义”,当事人不能接受;有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急于下判,有的还违反审判程序,造成错判,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一些法官审判作风简单粗暴,对上访群众存在推、拖现象;甚至还有个别法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基于以上一些原因,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促使当事人走上了上访之路。

    (五)、体制原因

    1、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由于法院的人、财、物权受制于地方,如何能独立?新闻媒体动辄让你法官“出镜”,你又如何能保持中立?而法官的父母、子女、配偶等都要在社会上工作、就业、上学,他们又都有上级领导、同事,对某些人的“招呼”,法官是否可以置若罔闻?

    2、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谓的“独立”是指法院集体独立,集体负责有时就意味着集体都不负责,何况法院的“独立行使”有时也并不能得到保障。

    3、由于“党领导一切”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群众认为党委和政府有绝对权力,相信依靠党委和政府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再者,目前司法不能够完全独立,受地方党委和政府干涉较多以及司法腐败和执行难的困扰,群众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这样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而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

    (六)、机构原因

    1、法律地位看,法院立案庭处理信访事项的权能有限,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许多信访干部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本职工作:“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信访问题最终如何解决,主要看群众“闹”的程度,大多数上访群众也深谙此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2、处理涉诉上访案件的机构很多,带来的问题是老百姓对政府的识别能力越弱,他们没办法知道这么多政府部门到底哪个部门管什么事,也加剧了政府部门相互推诿的可能性。

    (七)、政策原因 

    稳定压倒一切的决策是正确的,但少数当事人就是利用党政机关和法院全力以赴保稳定的这种心理,故意选择在重要节假日或重要会议期间上访,以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达到满足个人的无理要求。一旦有人进京上访,不管有理无理,都要求地方派人去接,一切费用由地方出,既能引起上级的重视,又解决了上访经费。为了使当事人不上访,向无理上访者妥协、让步,使上访者认为只要上访就能解决一些问题和得到更多的好处,甚至是原有问题解决后,又提出新的、更多、更高的要求。

    (八)、办案效率不高和“执行难”、“申诉难”也是形成上访不断的原因

    1、某些案件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结案,使当事人来回奔波,产生对法院不信任或抵触情绪,便希望通过上访来引起上级重视,达到其目的。

    2、“执行难”突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个人权力滥用等,使当事人的权益一时难以“兑现”,加之执行队伍原因造成的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执行乱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群众上访不断。

    3、 “申诉难”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对申诉规定无限度性,导致当事人无限申诉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受法律严格控制相互矛盾,加大法院处理申诉复查案件工作的难度。导致当事人缠访缠诉或越级上访不断。

   (九)、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1、执行效率低的问题。最普遍的是输了官司的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采取瞒、拖、逃等手段,导致“当事人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老百姓对法院的信任度大大折扣。

    2、法外途径寻求救济的当事人越来越多。部分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宁愿选择“私了”或向政府申告,也不愿意寻求司法救济,这除了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及对经济效益的考虑有关外,更多的体现为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当然这不排除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的期待及期望值过高等原因。

    3、在社会稳定的大目标下,法院在节日和会议期间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做涉诉信访老户的稳定工作,在政府、社会和民众的眼里,法院已经成了相对信访人而言的另一方当事人,与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并没有什么不同,结果导致司法裁判的权威大为削弱。

   (十)、 多方监督的副作用。

    从司法部门内部看,法院设有审判监督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权,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这些监督部门都可以通过复查、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从司法部门外部看,地方党委作为领导机关,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监督权,并能引起申诉复查程序的启动,而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应,但给法院增加了社会性压力。因为这些监督机制的多元化,面对法院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从思想上并不承认它的最终效力,他们的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力图通过上访推翻已生效的终审判决。

    (十一)、群众对司法不公正的评判,也是形成涉诉上访的原因

    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官司输后不寻找自身的原因,全部归结为司法不公并向社会扩散,给法院造成负面影响,而有些案外人基于人情、亲情、个人利益或自已的理性来评判司法不公,不当支持当事人上诉、申诉,造成了所谓的“司法不公”案件增多,客观上加大了法院信访工作的难度。

    二、涉诉上访的治理对策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解决涉诉上访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法院或某个部门就能解决的,也决非是一朝一夕的事。下面笔者就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策:

    (一)、树立新的信访工作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

    “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必需求真务实,踏踏实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立足群众,身怀爱民之心,万事民为先,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群众的信访都是由一件一件小事组成的,我们切不可因“小”而忽视它,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小事变大事,易事变难事。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实实在在地解决,实实在在地为群众服务。

    2、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做好涉诉上访工作

    严格执行诉讼风险告知,以减少和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欠缺而曲解法律和误解法院的审判工作;坚持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坚持巡回就地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推行审限监督,加快办案速度,坚决纠正漠视当事人疾苦、案件久拖不决。

    3、较变司法观念和工作作风

    一是树立信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理念。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信访工作,认识到信访工作对社会政治稳定的紧密关系,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二是树立“大信访”的理念。从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看,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没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单靠立案庭是难以解决信访问题的;三是树立申诉信访是诉讼行为的理念。处理申诉信访,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摒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传统观念,严格做到大问题大解决,小问题小解决,没问题不解决;四要强化审判与信访并重的观念,切实纠正重审判、轻信访的司法偏向,切实保护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五要强化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观念,切实纠正“重名人、轻百姓”、“重本地、轻外地”的司法偏见,做到一视同仁,文明接访、礼貌待访,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是强化换位思考,培养责任意识,切实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司法官僚主义作风;七是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切实克服态度粗暴、摆威风、方法简单的工作方法,减少缠诉缠访问题。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诉上访动态

    涉诉上访中重复上访,占有较大比重。这一方面反映了信访者要求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落实和处理,另一方面也说明存在信息不畅的问题。通过以下工作,完全可以减少或避免重复上访和到处滥访。一是建立涉诉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诉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诉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本院各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各部门应该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立案庭对于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没有司法的权威就失去了法律的本质意义。所以,要减少涉诉信访首先就要建立司法权威,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一要完善法律,要从法律上完完全全确立司法机关应有的社会位置。其二要提高法官素质,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其三要在全社会创造一个尊重法制、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和环境。让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自觉承担维护司法权威的义务。其四要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比如法院的人、财、物由上级垂直管理等。四是对无中生有,歪曲事实诋毁办案人员和法院造成极坏影响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理。   

    (四)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防止和杜绝因信访接待不到位而引起上访,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信访中,不少是由于在初信初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当前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一是要坚持疏导教育与依法处理相结合,尊重来访当事人的人格,耐心听取他们反映情况,细致解答当事人所提问题,尽可能避免激化矛盾。二是要坚持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谁接访——谁负责联系和督办处理,不能相互推诿,让当事人感到求助无望而越级上访。三是要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接待工作方法不当,处置不及时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或赴省进京上访的要视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建立信访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信访联系会议,及时沟通重大信访信息,迅速研究对策及时化解。五是建立审委会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及时解决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六是建立院长接访制。院长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法院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也可以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法院内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七是建立点名约访制。由于涉诉上访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不同部门的法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八是建立巡回下访制。本着方便群众上访,推行深入企业、社区、街道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九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和正在处理当中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防止矛盾反复、激化,上访反弹,导致越级访的发生。

    (五)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加大诉讼调解力度

    在民事审判中,把调解作为减少涉讼上访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研究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正确理解调解自愿原则和调解内容合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加大调解力度,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

    有些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人的气焰。有的缠访缠诉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将进京到省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七)、加强信访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为信访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访工作中出现许多新问题,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重点解决无序上访、越级上访的问题。根据信访工作的性质、范围、职能、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管理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申诉上访范围、次数,制约或限制滥用权利的当事人,处罚妨碍信访正常秩序等问题,加以立法规范。既解决群众盲目信访和越级上访,又不让群众因长期奔波,耗时耗资而蒙受损失,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八)、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1.推行简便、快捷、文明的立案速执方式,提高立案效率和诉前保全率。通过“诉讼指导”等方式,让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通过诉前保全措施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2.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繁简分流制度。适用简便、快捷办案方式审理简易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

    3. 设立巡回法庭,深入边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简化诉讼程序,便民、利民、护民,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

    4.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强调裁判文书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说理要透切,适用法律要详尽准确,判决结果要明确,以减少因对裁判不明而引发的上诉和申诉问题。

    5. 推行裁判释明制度。裁判后,要耐心解释当事人的疑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法律文书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告知当事人裁判后应注意的事项及风险,以提高服判息诉率及判决后自动履行率,降低案件的上诉率、申诉率和申请执行率。

    6.改革申诉和申请再审制度,以防止因不断申诉和无理缠诉而使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又要确保错案依法得到纠正。

    (九)、建立和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和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诉上访问题的发生

    1.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在全部司法活动中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执行公正,以程序公正保证和促进实体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2.完善案件审限监督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

    3.建立执行分权制衡的机制,防止执行权力过分集中,从根本上杜绝执行权力滥用,有效地减少执行上访问题。

    4.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加强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

    三、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改变现有的涉诉上访案件按行政化信访处理的模式,将其纳入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并加以必要的限制。

    2、探索信访代理制度.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组织介入到信访代理领域,让它们承担起原本就不需要政府过多介入的社会领域中的社会责任。如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和国家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

    3、建立信访人员培养机制.一是建立信访人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业务培训,更新信访人员的知识结构,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能够担当重任的信访干部队伍,以适应新形势对法院信访工作的需要。二是建立信访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岗位轮换制度。通过有效的岗位轮换,提高信访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结构,实现审判工作与信访工作的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总之,新形势下解决涉诉上访问题,要有新思路。通过建立处理涉诉上访问题长效工作机制,将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加以运用和落实到日常审判工作中,除了完善各种制度外,必须创新信访案件解决方式,坚决贯彻“依法办事”的方针,处理任何信访案件都不能用“牺牲法律”的方法,来换取暂时的稳定,并以此推动法院信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姚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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