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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执法公正的成因、对策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执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下面,笔者仅从法院角度就影响执法不公的原因作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和思考。

    一、影响执法公正原因

    (一)、地方保护的原因

    作为本地方产生的机关,当地法院存在办案经费等方面的依赖性,再加上人事制度和人情网的牵制,法院理所当然地被当作处理本地事务的工具,为本地的地方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在审判工作中,保护地方合法利益是法院的职责之一。但是,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时,或者一些地方的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其他地方的利益时,法院便成了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具体表现在:在管辖上,无权管辖而强行管辖和跨越级别管辖办案的现象增多;在审理上,对外地诉本地的案件久拖不结或迟迟不予执行;在判决时或避重就轻、或颠倒事实、或歪曲法律作出对外地当事人不利判决。有些地方司法机关甚至公开表示要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这是产生司法不公,执法不廉的温床,是司法机关带有倾向性的一种最大腐败现象,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和破坏力.因此,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日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法官素质的原因

     公正执法,关键在人。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政法队伍,公正执法就没有可靠的保证。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的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起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诉讼活动之中。而目前的状况是, 法官来源复杂,95年之前几乎没有自己的职业要求和特点,任何人都可以当法官,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审判工作。加上领导层对法院、法官的不重视,仅仅作为“工具”对待,通过各种渠道将大量的人员“安排”进法院,法院自己需要的人进不来,不需要的人顺利进来,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部分法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素质低下,由此出现的裁判不公,出现错案,不足为奇。更有甚者,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到执法机关办事常遇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三)、执法条件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后各行业的收入与司法人员的收入造成实际上的巨大差距,加上司法机关的经费实际上受到行政机关的控制以及各级政府拨款不足使法官在经济方面更是雪上加霜,有些司法机关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执法人员的工资都不能如期发放,调查差旅费由个人垫支,办案经费不能保障,办案很难及时到位。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在外执法靠借其他单位的车辆,办理业务没有采用先进设备,难以适用办案要求。其结果导致司法权功利化,典型形成是凭借司法权从事创收活动,司法权的行使一旦走上利益驱动的轨道,必然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

    (四)、执法理念的原因

     从一般意义上讲,执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但是,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违反程序法不算违法的思想较为普遍存在,因违反程序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屡屡发现。程序违法现象的存在,使实体上的公正成为一句空话。

    (五)、司法体制的原因

    我国宪法明文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从现行的司法体制看,除了最高司法机关外,司法机关对地方和行政的依赖性是显然的,地方司法机关隶属地方政权,其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物资装备及司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均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因此,不得不考虑当地领导的指令。有的地方领导从本地利益出发,专断行事,以权压法,阻挠公正执法活动,致使有些执法人员偏袒本地当事人,排斥外地人,因此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六)、法律监督机制的原因

     1、监督不力。一是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定监督法来明确规定法律监督的体系、方式、实施保证措施等,致使监督不力。二是法律监督比较单一。人大通过听取报告和检查,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2、监督太多、太杂、不规范,甚至个别干扰干涉的监督的出现,最终造成审判不独立,行政权大于司法权,审判案件的法官该作主的做不了主,最终裁决权丧失。出现更多的错判和劣行将是必然的。

    (七) 、社会原因

     “案子一进法院门,两边都托人”,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以图动摇法官的意志。一些党政机关出于各种狭隘的地方局部利益之目的,动用公共权力逼迫法院枉法裁判和执行,稍有不慎,动辄横加呵叱。在一些法官内心里,公正还不能与人情、关系权力的力量相抗衡。现在审判人员内心最最害怕审理和执行的是一方是各级干部或有领导背景的案件,个中滋味赖人寻觅。实话实说,权、情、钱交织的社会关系网密布,触一发而动全身,令人望而生畏。从近几年来曝光的司法腐败的案例来看,一些法官办的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贪赃卖法,除了自身原因之外,均与这个网有关系,都是它的牺牲品。 

    (八)、司法权威的原因

     1、当事人不认同司法判决的权威性,认为司法的裁判可以通过某个行政部门的意见,甚至某个领导的指示而加以改变,则当事人在终审判决生效以后,即使在该判决意见是正确的情况下,也很难自觉履行对其不利的判决,而会无休止地寻求某个领导或行政部门的意见,或不断上访和告状。这就会严重妨害司法判决的执行,损害法制权威,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效率并浪费了诉讼资源。

    2、再审程序。对终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再审在国外是罕见的。在我国不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法院院长发现有错误的也可以提起再审。再审程序无主体限制、无次数限制,使法院判决时刻处于不稳定状态,公正判决的败诉方当事人总是抱有最后一线翻案的希望,会无止境地申诉,不断上访。

    二、解决执法不公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提高和增强司法队伍抗干扰能力

    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按照中央(99)6号文件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站在依法治国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积极进行司法改革,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各种干扰,为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实行司法干部的归口管理,不再归地方组织部门管理。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为从经费保障制度上削弱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实行司法经费单列,全国法院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责,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 系统内逐一下达,保证办案经费和改善装备,独立于当地政府,不受地方领导的干预。也就是说法院的人、财、物完全独立于当地政府,保证法院吃“皇粮”。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根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从法院内部论,保证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做到有职有责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当然其中也包括法院内部领导的干预。形成执法人员唯一职责就是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的共识。

    (二)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1、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树立职业化人才兴院的思想,把那些符合法官条件的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把法官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群体。

    2、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要改革现职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要处理好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重点突出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导入终身教育理念,提高法官专业素质。法官当前接触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准确裁断各类案件。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应构建以终生教育理念为总指导思想的运行机制,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动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以实现专家化的培养目标。

     3、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法官行使审判权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涉及到部门、地区间的利益,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甚至出现“以暴抗法”、“以权压法”。有的法官在暴力抗法下被打伤打死,法律天平在干扰中失衡。因此,要进行司法体制深层次的改革,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和机制上确保法官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其次是要建立有利于发挥人才效能的用人机制,逐步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并建立各种激励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用良好的机制和环境吸引人才,努力实现法官人才资源的优先开发与积累。

   (三)、改善执法环境,树立法律权威

     1、完善法制。任何法律一经公布实施,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论谁违法都必然要遭到严惩,没有例外可通融,没有宽容可言,没有下不为例可言,使之成为一种自觉意识。由此培养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共识,让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权威极高,极其神圣,养成守法和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2、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各级领导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在法院办理案件时,坚持不批条子、不搞暗示、不施加压力,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实体与程序并重,确保公正裁判

    程序法既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也是制约司法人员执法行为,防止司法专横、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但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潜意识问题,在一些干警的头脑中依然存在。有的认为办案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就行了,程序上违法算不了什么;有的甚至认为,按程序法办事会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不利打击犯罪。受这些思想的影响,导致在办案中只注重审查事实和证据,不注重审查程序的合法性;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变为实体、程序并重,树立“四个意识”,即:树立程序公正意识,严格遵守程序法办案,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树立程序监督意识,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及时引正违反程序的执法行为;树立程序质量意识,以程序是否合法作为衡量意识,保障依法办案。

    (五)、提高司法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1、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当庭裁判力度:一方面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另一方面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从而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2、在办理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加强司法的公开性。三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六)、强化审判方式改革,健全审判机制,

    司法公正更重要地是要靠法院体制内的制度来保证,而不能靠体制外的监督机制。现在法院内部提出并实施,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应当说从机制上向司法公正迈进了一大步。但这仅仅是个开端,距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担司法公正的责任的目的相当遥远。各级法院采用的合议制和审委会制,表面上是共同负责,实际上往往被置换为谁都不负责。在这两种制度中,大家集体理案,个人被集体淹没,法官的独立思考能力退化,司法公正的积极性被挫伤。从实践看,审委会和合议庭不仅难以发挥对抗个人主观恣意与任性、防止司法发号施令的“合法”装置。因此,我们还要下大气力继续研究自身的机制使之日臻完善,还要着够重视其他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是否可行,有效。 

    (七)、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

     1、完善内部监督上,增强办案人员公正执法的责任意识,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理顺监督关系,坚持对案件监督和对执法人员行为监督相结合,在纠正错案的同时要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使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方式,强化运用程序法的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现象;对实体方面的监督,要着重解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明显判决不公问题。

     2、加强外部监督. 要在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及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的,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通过各种途径,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大力推进和深化审判公开,把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程序、办案纪律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明明白白地向社会公开,向案件当事人和证人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将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为公正执法打下基础。

     综上所述,实现执法公正的途径是曲折而又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马到成功。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执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样的,如司法环境,司法者的个人素养,对法治的理解程度,价值取向,法律的完备程度,具体问题的复杂程度等等。要保障执法公正,必须从整体上解决影响执法公正要素发展。执法公正,任重道远。姚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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