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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诈骗犯罪类型、成因及防范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伴随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上购物亦迅猛发展,但由于网络购物潜在着各种陷阱和巨大的诚信隐患,目前利用网络购物诈骗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一、网络购物诈骗类型

当前网络购物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以假充好。如低价销售冒牌运动鞋,迎合顾客贪便宜心理,骗取钱财;

二是无中生有。如IPAD等高端电子产品,物品紧缺,不法分子就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这类产品的喜爱,谎称手中有货,骗取钱财;

三是虚假广告。如销售服装、手提包等物,诈骗分子往往在网络上声称自己是代理商,在售商品都是批发价,并限时限量销售,引受害者上当。

二、网络购物诈骗犯罪成因

当前网络购物诈骗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决定了破获此类案件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报案不及时。一些网络购物诈骗的受害者发现上当后,未能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往往贻误了破案时机。

二是无实名登记。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时往往在网吧内,且上网没有固定的网吧,或使用GPRS移动上网。即使通过IP地址也仅能查到实施地是哪家网吧,但网吧里上网人员复杂,具体行为人根本无法确认。

三是调查取证难。诈骗分子使用的手机、银行卡不是用假身份证就是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开户,且均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一旦诈骗成功就会将作案工具丢弃、销毁或隐藏起来,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三、网络犯罪诈骗防范对策:

为增强打击防范网络购物诈骗犯罪的实效性,笔者建议:

一是严格资格认证。工商等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网上开店”方面的监管空白。对于以利用网络出售商品为目的的网站、网页,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应做详细核实。只有正规登记在案,拥有一定的资金、规模并签订相关承担风险协议,持有营业执照的网站才能进行运营。

二是实行网络实名制。虽然网上开店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网络实名验证,如身份证、银行卡等验证,但是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时空相分离,诈骗分子容易利用假身份证注册网络店铺、办理银行卡用以收取货款,导致受害人上当。但目前,我国大型购物网站及银行系统对于个人提交的信息,在验证方面无严格的监督机制。

三是引入交易中间人。建立一个专门从事网上交易服务的平台(即第三中立方),并通过该平台实现资金的交换,保证交易行为的安全,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最方便适用的就是“支付宝”交易平台,应广泛运用这种第三中立方作为交易的中间人制度,以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河南杞县人民法院 高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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